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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10]178号)》的第七条有明确的规定。
2、“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差,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10%以内”。
3、拓展资料: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交规划发〔201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交通部于1988年颁布了《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4、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5、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加强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6、现将《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7、原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88〕交计字50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8、二O-O年四月十二日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加强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在认真总结1988年颁布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公路发展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9、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建设项目(含长大桥梁、隧道等独立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公路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
10、对于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相关内容可参照执行。
11、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性研究论证的工作,是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12、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阶段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
13、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项目所在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
14、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要求通过实地踏勘和调查,重点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初步确定建设项目的通道或走廊带,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资金、经济效益等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编制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通过必要的测量和地质勘察,对可能的建设方案从技术、经济、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比选论证,研究确定项目起、终点,提出推荐方案,明确建设规模,确定技术标准,估算项目投资,分析投资效益,编制研究报告。
1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应为初步设计应遵循的依据。
16、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及交通运输的现状与发展、交通量预测、建设的必要性、技术标准、建设条件、建设方案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评价、实施安排、土地利用评价、工程环境影响分析、节能评价、社会评价等,特殊复杂的重大项目,还应进行风险分析。
17、预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和附件2《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18、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对可能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初步比选的基础上,筛选出有比较价值的方案,进一步做同等深度的技术、建设费用、经济效益比选。
19、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路线方案,应分别在1:5万、1:1万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上进行研究,其中特殊困难路段需分别在1:1万、1:2000地形图上进行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对长大桥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可采用遥感、物探、地质调绘等进行专项的地质勘探和调查,地质条件复杂时需进行必要的钻探分析。
20、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差,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10%以内。
21、第八条交通量预测相关内容,应按附件3《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分析与预测方法》编制,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另行颁布。
22、第九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并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3、研究工作必须科学、客观、公正。
24、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25、编制单位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26、多个编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应确定一个主办单位。
27、主办单位应负责协调有关参加单位承担的工作,使各部分工作相互衔接,内容统一。
28、主办单位应对研究报告全面负责。
29、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经项目负责人、编制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单位主管签字后报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
30、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1、需中央政府审批的项目先由地方政府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上报审批。
32、已经完成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基础依据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已经批复的报告,应重新报批。
33、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报告及附件两部分组成。
34、幅面尺寸:主报告采用297X210毫米(A4),附件图册采用297<420毫米(A3)。
35、封面颜色: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淡黄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墨绿色。
36、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37、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38、原交通部1988年8月发布的《关于颁发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88〕交计字50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39、参考资料:百度文库:交规划发[2010]178号-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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