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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

1. 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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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答:旅游公共设施其实就是旅游基础设施。  

 旅游基础设施是指为适应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的需要而建设的各项物质设施的总称。 发展旅游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游交通、共公卫生间以及购物商场、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疗养等物质设备。

3. 旅游公共服务提升

一、高端品质游走向大众

当下,我国正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国民消费为基础的大众旅游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占据主体,而小康旅游正在快速兴起,二者将统一在高品质旅游当中。

可以看到的是,人民对美好生活有了新期待,进入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过渡的新阶段。这为文旅发展拓展了空间,也对高质量发展提出新要求,即产品多元化、消费场景化、产业数字化、服务品质化、秩序规范化。因此,在新形势下,旅游企业应服务国家大局、强化文化引领、加强先进科技应用、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着力发展高品质旅游。

二、红色旅游迎来高潮

据文旅部统计,2020年我国红色旅游出游人数超过1亿人次,整个“十三五”期间,红色旅游出游人数保持稳定增长,在全国国内旅游市场中维持在11%以上的市场份额,红色旅游的规模和热度不断攀升。而2021年适逢建党100周年,红色旅游必将迎来新一轮高潮。

事实上,近两年很多红色旅游景区进行了深度开发,通过融合化、创新化、特色化发展之路,将革命历史运用声音、动画、数字互动等科技手段还原,使红色旅游由静态向动态转型,使红色旅游产品从“单向输出”向“寓教于乐”转变,使游客从“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创造出《延安延安》等红色演艺精品、井冈山AVR红色体验馆等场景体验。红色旅游景点被打造成精品景区的同时,红色旅游的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游客群体开始出现年轻化、家庭化的发展趋势。

三、乡村旅游持续升温

在近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后疫情时代,山清水秀、生态优美的乡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吸引力。根据《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到2025年,我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年接待游客人数将超过40亿人次,经营收入超过1.2万亿元。

乡村旅游正迎来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期。从宏观政策角度来说,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开,意味着大量政策资金会投放到乡村,用以改善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乡村旅游产业环境会快速而普遍地提高。从消费群体角度来说,中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超过60%,城市居民群体的基数正在迅速扩大,乡村旅游潜在需求持续增长。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乡村旅游正不断推出自然观光、亲子陪伴、健康养生等类型服务项目,提升乡村民宿品质,开发乡村美食、夜间游览、主题研学等产品。

四、“近处的风景”惹人眼

受疫情的影响,很多人对长途出游仍有顾虑,而且长假期间大多数中小学校仍然对学生的出行进行限制约束,也就导致了很多家庭不能远游,这就使得人们有时间对短途周边游和本地游进行深度挖掘,“重新发现周边和家门口的美景”就成为了一种新趋势。

随着近年来休闲旅游的不断发展,周边游模式已获得了足够的市场认同与推崇,持续数年的高速增长需求所带来的软硬件设施以及服务的完善化,让这一模式已经能满足更多消费者的需求。而本地游的深挖,又能让本地居民更好地体验生于斯长于斯的地方,提升生活的幸福指数。短途周边游和本地游将是后疫情时代,市场最直接也是最好的选择。

五、小众目的地成“新宠”

后疫情时代,那些曾经被游客忽略的、小众的隐秘目的地,正在被更多人挖掘出来。它们在自然风光、文化内涵或者深度体验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没有传统景区的人挤人,因而其旅游体验自然更好。

尤其是当游遍全球、旅行经验丰富的游客们回归“国内游”时,他们更期待发现那些不曾出现在主流视野中的目的地,这些“小众”中蕴含的隐秘、新鲜、深度的体验恰恰可以为这群游客带来灵感,成为大家实现疫后“旅行自由”的重要选择。

六、体验型产品备受追捧

疫情之下,安全出行成为游客考虑的重要因素。一家一团、三五好友的小团甚至两人成团的小团游,因为具备更安全、私密、自由等特点,逐渐成为旅游市场的新趋势。携程数据显示,元旦私家团选择率占跟团总人数的比例,从去年的10%提升到30%,越来越多的人愿意为安全游“买单”。

与此同时,游客们对目的地的新玩法和游玩深度有了更高的要求,不再满足于只是“打卡”和蜻蜓点水的体验,因此更加个性化和私密化的定制游、深度游等体验型旅游产品必将受到更多认可和追捧。与传统跟团游相比,选择这类产品的游客可以完全自主选择旅游的时间、线路、内容、出游方式、出游伙伴、旅游服务方式、服务商以及支付方式等,呈现出主题化、小众化、深度化、随意化、碎片化、可调化的消费特征。

七、智慧旅游花式升级

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技创新,让旅游目的地从线下走上云端;直播催生的“云旅游”和“网红带货”成为文旅企业抢滩的“新蓝海”;互动性、沉浸式、立体化的数字科技与传统文化、当代艺术的融合,又极大地丰富了旅游产品体系;免接触服务、“一机游”平台模式正加速推动智慧景区的建设。

新的一年,科技正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和内容,持续赋能旅业,为游客带来更多耳目一新的体验。随着越来越多的技术应用变得成熟,我们有理由期待,旅游行业将变得越来越智慧,智慧旅游将成为未来旅游市场上的主力军,为传统旅游行业融入更多的智慧。

八、预约旅游快速降临

以前人们去景点玩是“说走就走”的即兴游,在如今疫情防控的常态背景下,“景区门票预约制”成为了文明出游的新趋势。近日,国家有关文件强调指出,国有旅游景区应于2021年底前全部提供在线预约预订服务。可以预见的是,中国旅游预约时代正快速降临。

事实上,旅游预约制在国外的落地已相当成熟,而疫情只是催化了国内的这一过程。对景区和游客来说,常态化的预约制是一种双赢:在保护景区文物和自然资源的同时,让游客获得更安全、更有尊严的游览体验,得到更好的精神享受。2021年,有形的景区门闸和无形的预约渠道争夺战进一步激化,将拉动博物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同步实现在线预约服务,预约旅游成为人们旅游消费的新形式。

九、综合营销成引流法宝

2020年,从携程BOSS直播带货到“甜野男孩”丁真走红,从《隐秘的角落》带火湛江文旅到《上新了,故宫》《国家宝藏》等综艺营销,文旅行业各显身手,借助直播、短视频、影视综艺节目等营销载体,与文化媒介跨界融合,获得了非常可观的旅游营销成绩。

4. 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提供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同时也是城市绿化面积改善生活环境。

5. 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分析

整合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责,组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文物及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事业和旅游业发展,管理全省重大文化活动,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和保护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指导、协调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等。

6. 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调研

1978年,桂林市只有2家涉外饭店,床位1100多张,游览木船8艘,全市直接从事旅游接待、翻译、导游的不到200人。现在,桂林全市旅游直接从业人员约14万人,带动就业超过60万人,全市持证导游约1.26万人。桂林的旅游接待能力也在迅速提升,从40年前只有一家五星级酒店,如今已建成4400多家旅游酒店,能一次性接待26万游客。2017年,桂林接待游客数超过8000万人次。截至2017年底,桂林A级景区达63家,其中5A级景区4家、4A级景区25家。根据国务院2018年2月同意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到2025年,桂林要全面建成国际旅游胜地,成为更高水准、世界一流山水观光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国旅游创新发展先行区、国际旅游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

旅游总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四分之一,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服务功能完备,形成一批国内一流、国际有重要影响力的旅游、养生、文化品牌。

7. 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调查

一是旅游公共服务需求具有公共性,即旅游公共服务需求是不特定人的共同需求,而不是特定、个别的个人或团体的需求。

二是旅游公共服务性质具有辅助性,即旅游公共服务主要解决的是市场机制无法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是市场的有益补充,因此旅游公共服务供给能由市场提供的应尽量让市场来完成,避免在旅游公共服务供给上政府行为过多干预,但又不能完全脱离政府作用的发挥。

三是旅游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即不管旅游公共服务的具体生产是谁,采取什么方式提供,但政府始终是旅游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政府通过授权将旅游公共服务的生产或提供委托给企业或非政府组织来完成旅游公共服务的供给。

四是旅游公共服务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到不同阶段,旅游公共服务的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8. 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优化措施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日前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2017年定为国际可持续旅游发展年。为此,旅游局从2016年起推出旅游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大举措:举办首届世界旅游发展大会、推出促进绿色旅游发展行动方案、推出公共服务和目的地建设行动方案、推出旅游信息化行动方案、推出旅游产业促进行动方案、推出旅游促进创业创新行动方案、推出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行动方案、推出旅游市场秩序治理行动方案、推出文明旅游促进行动方案、推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行动方案。

9. 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案例

公共服务行业包括:

1、基础公共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邮电与气象服务;

2、经济公共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以及政策性信贷等;

3、公共安全服务:如军队、警察和消防等方面的服务;

4、社会公共服务:如公办教育、科学普及、公办医疗、公办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

10. 旅游服务发展

挺好的

文化旅游局,市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是区文化旅游委所属的事业单位,机构类型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该是财政全额薄款的宗旨是为开展文化旅游服务,促进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

主要承担旅游公共信息、旅游咨询、旅客集散、智慧旅游、文旅新媒体营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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