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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船隐患清零攻坚行动。按照“四化”建设隐患起底清零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计划、落实力量,开展渔船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1.全面起底渔船隐患。按照《渔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引》(附件2)要求,全面排查辖区所有渔船的船员适任、渔船适航等8方面55项内容的安全风险隐患,重点是职务船员适任情况、船舶稳性是否改变等11项内容,按照“即排即录”和“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建立“一船一档”风险排查档案,及时将隐患排查情况录入全省渔船风险普查平台。排查工作在伏季休渔各开捕节点前20天完成。
2.全面落实闭环整改。聚焦重点船舶、重点隐患和重大风险,对排查出的隐患,即知即改,不能即时整改的,明确主体责任,限时整改到位;对涉氨冷藏船、渔运船、蟹笼船、双桁杆拖虾渔船等重点船舶以及职务船员缺配、“一船多码”、号灯不规范、救生消防设施不规范等重大风险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要求和时限,实行挂牌销号,整改过程要留痕,验收人员要签字,并及时录入全省渔船风险普查平台,相关工作在伏季休渔各开捕节点前5天完成。重大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予出海生产。
3.全面排查台汛灾害风险。各地要按照省厅和市防指汛前隐患大检查工作要求,深入全面排查应急预案、防台教育和应急演练、责任落实、制度体系方面的漏洞。全面排查渔港和避风锚地短板,及时修复损毁设施,加强渔港和锚地建设,进一步提升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下的渔船避风容量。全面排查水域内无动力船舶、“三无”船舶、扣押船舶,在台风来临前及时转移无动力船舶、扣押船舶,无法转移的要“一对一”制定加固、防范等举措,明确责任人,确保安全度汛。
(二)本质安全提升攻坚行动。紧盯渔船安全、人员素养、产业升级、海上交通安全等重点内容,市级统筹、县级主抓,稳步推进,全面提升涉海涉渔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1.推进海上“百千”工程。按照《渔船“百千工程”工作指引》(附件3)要求,围绕“安全、智慧散卖拍、生态、环保、美观、舒适”6大场景示范的标准打造引领船,推动船容船貌、设施设备、生产生活环境等软硬件水平明显提升;着力消除整体设施装备水平较低、安全生产隐患较多、生产生活条件差等突出问题,实现全市渔船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改造提升冲羡。2022年底前,创建引领船150艘,升级整治船1100艘。
2.推进减船转产。加强政策研究与谋划,严格执行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双控”制度,深入推进年度减船转产工作,超额完成省定年度考核任务,全市压减渔船146艘,压减功率17390千瓦。
3.推进涉氨冷藏船整治。加快研究出台整治方案,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克难攻坚,引导指导渔民主动拆解,依靠专业力量完成制冷方式改造,力争“三年任务、两年完成”。2022年完成30艘整治目标,其中温岭25艘、椒江4艘、临海1艘。
4.推进“病老”渔船淘汰整治。坚持“治、改、废”并举,通过政策引导、执法打击、检验把关等措施,加大“病老”渔船清退力度,到2022年底淘汰整治“病老”渔船120艘。
5.推进“船图不符”“船证不符”专项整治。严格按照《渔船“船图不符”“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实船核查、整改复核工作指引》(附件4)要求,省级要求,针对主尺度、主机、结构布置等重点内容,逐船核查,分类整治,确保高质量完成省定整治任务。
6.推进全员培训。按照《涉海涉渔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引》(附件5)要求,深入实施海洋渔业船员培训考试改革试点,抓好“万人大培训、警示大教育、应急大演练”,采取“线上+线下”“联合+专项”等形式,规范县级培训机构建设,实现沿海县级培训点全覆盖,开展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小班化”培训,突出渔商船防碰撞、隐患自查、应急处置、安全航行及海上疫情防控等培训内容,高质量完成省定4510名船长安全轮训任务,实现船长轮训率100%、开捕渔船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率100%;加强基层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全覆盖开展辖区内渔业乡镇(街道)、基层渔船配轮管理组织人员培训。
7.深化商渔共治。按照商渔综合治理“十大联动机制”工作要求,加强“海上严管区”建设,特别是要加强沿海公共航路、商渔船交汇密集区、进出港航路、碰撞事故多发区、渔船习惯生产水域等的联合巡查,互通航路保障、气象预警、商渔船安全及违法查处信息。利用伏休期开展商渔船船长“面对面”和“互登轮”活动,加强对通航要素、渔区分布、商渔船航行作业、避碰规则、高频使用等方面的培训,科学设置海上点验区、点验线,引导商船在航路中航行,引导渔船不在航路中锚泊和作业,依法查纠VHF不守听、值班人员不到位、使用网位仪等违法行为。
8.推进海砂运输集中整治。狠抓源头管理,坚决推进非法砂石码头、宕口的清理取缔工作,对确为重点工作建设所需而设置的砂石码头,应严格按照市涉海涉渔专委会〔2022〕1号会议纪要明确的程序,实施规范管理。
(三)精密智控应用攻坚行动。按照《渔船精密智控工作指引》(附件6)要求,加快推进精密智控设备安装,加速贯通精密智控数据应用,确保在伏休开捕后全面发挥实战实效。
1.加快设备安装。根据精密智控能力建设任务要求,制定计划、倒排时间,5月31日前完成钓具渔船、特殊渔船的智控设备安装,7月20日前完成6个渔港口门智慧渔港监控网建设;伏休开捕前,完成渔船卫星宽带、视频监控和智能识别设备安装。
2.加快平台迭代贯通。实现“浙渔安”全市贯通应用,统一使用“浙渔安”实行进出港报告。加快“船港通”迭代升级,建成渔船“出港—生产—返港”全过程监管闭环和责任落实闭环,建立事故险情风险管控、复盘管理多跨场景应用。利用智控系统,开展好定人联船、编组作业、动态干预、应急预警与指挥调度。
3.加快安全码申领。按照“一船一码、一人一码”要求,广泛宣传、全面培训,全面完成“渔船码”申领,开捕各节点前完成上船船员的“船员码”申领,开捕后无渔业安全码不得出海生产。
4.加快插卡式AIS配备。各地要落实资金支付方案,抓紧项目实施,确保9月16日前安装到位。未安装“插卡式AIS”的渔船将被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律不予出海。
5.加快系统使用培训。按照“安装一批、培训一批”“边用边训”的要求,完成部门、乡镇、村社、船东船长等的培训,同步加强实操能力评估,确保各类人员熟练使用。
(四)伏季休渔严管攻坚行动。坚持“最严格的伏季休渔制度”,实施最严格的伏季休渔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确保伏休大局稳定。
1.严格渔船监管。全面落实船籍港休渔规定,加强船位核查,确保全市渔船应休尽休。督促外省籍渔船限期返回船籍港休渔,拒不返回的落实集中监管,严格执行我省休渔规定,严防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生产。召回辖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严禁渔船跨省休渔,确实符合省内跨县异地休渔条件的,要严格审批把关,逐艘落实监管责任。对“异地挂靠”整治期间签订四方协议的渔船,按照协议落实监管责任。对伏季休渔期间承担特定任务的渔船,严格落实报批、报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出海。
2.严管海上秩序。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海上安全综合执法指挥部作用,统筹协调渔业、海事、海警等执法船艇力量,落实大型执法船轮流执勤巡航制度,开展全海域、全时段的常态化海上巡查,提高海上见警率;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海上联合执法,每月开展市县联合巡查不少于2次;加强伏休期仍在海上作业的钓具渔船、休闲渔船监管,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告、值班了望、穿着救生衣等安全生产制度。
3.严打违法违规。严格执行新“十条铁律”,严打伏季休渔偷捕、船员未持证上岗、渔船进出港不报告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以及“三无”船舶、外省籍渔船跨区作业、擅自拆卸北斗等定位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违规记分、停航整改、扣减补贴、顶格处罚等综合惩处措施;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形成高压严打的强大震慑效应。
4.严控敏感水域。通过短信、微信、“面对面”教育等多渠道开展渔民全覆盖涉外宣传,教育渔民严禁进入敏感水域。加强敏感水域周边渔船动态干预,一旦靠近及时劝离。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五个一律”,对于擅闯敏感海域的,一律召回、停航整改。
(五)海上疫情防控攻坚行动。严格落实《浙江省海洋渔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浙江省海港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台州市海上防疫通告》等系列文件要求,着力“强检查、严闭环、常督查”,督促全面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坚决筑牢海上防疫战线。
1.加强巡查检查。整合港航、海事、渔业等涉海部门力量,会同乡镇属地,通过视频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出海船员和上岸人员“双向”检查,落实测温、戴口罩、“两码联查”等防疫措施,对海上作业的钓具渔船和休闲渔船,要加强点验和管控。严格进港报告制度,对经停中高风险港口船舶,指令定点靠泊,实行“一对一”联系、“点对点”检测,确保“每船必查、每人必检”。
2.严密闭环管控。强化风险研判,实施疫情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海事部门每日将外地抵台船舶及经停上海港船舶信息推送给港航、防疫指挥部,港航部门指导港口企业分析研判船舶风险,做好应急预案。强化界面管控,抓好RCEP近洋航线常态化监管,严格落实“非必要不登轮、非必要不下船”,确需下船的,安排专人上船“单人、单管”采样,检测结果出来后方能下船,登轮作业人员全部完成全程疫苗接种,并按2天一次进行核酸检测。强化换班救治,对中国籍船员“应换尽换、应救尽救、应治尽治”。
3.常态督查暗访。对沿海进行全区域分片包干、全覆盖排查登记、全方位严防死守。充分发挥口岸防疫驻点督导组的作用,督促落实防控措施,全程监督涉疫风险较高的新西兰进口水果及日本进口废旧金属业务,做到“底数应知尽知、风险可查可控”。针对无证码头、非法装卸点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将码头、非法装卸点等“一对一”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落实专人24小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