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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金大米的争议事件2、湖南黄金大米事件的调查情况黄金大米的争议事件
中国“黄金大米”事件 黄金大米最早进入中国公众视野是在2012年8月,当时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曝光称2008年一个美国机构曾在湖南衡阳“用中国儿童的身体测试转基因大米 (黄金大米)”,引发公众关注。 2012年8月30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表示,美国一科研机构发布了其对24名中国湖南省儿童进行转基因大米人体试验的结果。该项研究旨在检验美国先正达公司研制的转基因黄金大米对补充人体维生素A的作用。这项研究共选取了72名6到8岁的健康儿童,受试举判儿童全部是湖南省衡阳市一所小学的学生。研究者令其中24名儿童在21天的时间里每日午餐进食60克黄金大米,并对其体内维生素A含量进行检测,得出的结论是黄金大米与维生素A胶囊效果相当。对此,绿色和平组织表示强烈谴责。中国并不需要转基因大米,完全可以利用成熟的现有办法解决维生素A缺乏问题。由于受试儿童在研究开始前并无维生素A缺乏状况,该实验对于治疗维生素A缺乏症的说服力还有待观察。转基因食品对于人的健康具有潜在的风险,一个美国机构用中国儿童的身体测试转基因大米,我们对这样的实验得以进行感到愤慨和不可思议。针对2012年8月1日刊登在《美国临床营养杂志》上的论文《黄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的β-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涉及的有关问题,卫生部要求中国疾控中心立即开展调查。中国疾控中心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门工作组全面调查事情真相,还成立了专门的科学审查委员会,认真核查相关科研档案,并与论文涉及的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收肆答茄集有关资料,对论文中提及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和逐一核查。 中国疾控中心2012年9月10日公布的调查进展称,论文责任作者美国塔夫茨大学汤光文博士在我国的主要合作者——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荫士安研究员,即论文第三作者,在接受调查时前后说法不一致。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已停止其工作,责令其接受调查;经审查科研档案,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和其他直属单位均没有批准和参与有关“黄金大米”的研究。中国疾控中心称,中国疾控中心科学审查委员会已联系汤光文博士,要求提供论文所述研究的相关材料和详细实施过程说明;同时要求美国塔夫茨大学对该项目开展调查,并提供详情报告。科学审查委员会将严格遵循科研规范、科研诚信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该论文可能涉及的其他科学道德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2年12月6日,多位儿童的家长称,11月30日衡南县政府召集他们开会,通报了调查结果。衡南县委一位廖姓副书记在会上公布25名儿童食用了黄金大米。当年参与试验的一共有88名学生,都进行了编号,其中一组25人食用了黄金大米,另外一组63人没有食用。黄金大米试食试验发生在2008年的6月2日,只吃了一餐。家长们说,在会上他们就反问“怎么确定孩子有没有吃”。县政府的工作人员解释,是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的,“不会有错”。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6日公布的调查情况通报,“黄金大米”试验的确于2008年6月在江口镇中心小学开展,有25名儿童于当年6月2日中午食用了60克“黄金大米”米饭。 2012年9月1日,衡阳市政府对国际环保裂察组织“绿色和平”指责“美国企业先正达用24名中国湖南省儿童进行转基因大米人体试验”做出回应称,68名学生参与的比较试验未涉及转基因大米及其他转基因食品,学生所食用的全部食品均在本地采购,试验之前,学校两次召开家长会议,分别签订了告知通知书。2012年9月6日调查发现,海安“黄金大米”系“黄金米”的误传,而海安“黄金米”为常规育种,非转基因大米。2012年12月6日,中国疾控中心、浙江省医科院和湖南省疾控中心联合发布关于“黄金大米”事件的调查结果,揭开了长达3个月之久的“黄金大米试验”疑云。调查结果称称“黄金大米”试验的确于2008年6月在江口镇中心小学开展,有25名儿童于当年6月2日中午,每人食用了60克“黄金大米”米饭。25名食用黄金大米的儿童,每人获得补偿8万元。根据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被处理。中国疾控中心、浙江省医科院和湖南省疾控中心表示对此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监管,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科研诚信、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教育。中国农业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曾经批准美国塔夫茨大学,来中国进行黄金大米相关试验,甚至中国的海关,也未曾允许黄金大米这种转基因作物进口。如果它确实曾被带入中国,并且进行了人体试验,这个实验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规定。 2014年10月17日,黄金大米再次引发广泛讨论,在当天的“全球转基因农作物发展现状和未来展望国际研讨会”新闻发布 会上,Dubock博士表示当年在中国进行的实验“是合法的”,“没有任何问题”。
湖南黄金大米事件的调查情况
2012年8月,汤光文等在《美国临床营养杂志》发表了题为《“黄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β-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的研究论文,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该论文的主要作者为美国塔夫茨大学汤光文、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胡余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荫士安和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王茵。卫生部和浙江省、湖南省有关方面责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和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对论文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情况通报如下:汤光文主持的“儿童植物类胡萝卜素维生素A当量研究”项目于2002年12月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糖尿病消化道和肾病研究所批准,荫士安是该项目申请的成员之一。项目内容是研究菠菜、金水稻(俗称“黄金大米”)和β—胡萝卜素胶囊中的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的吸收和转化成维生素A的效率,探索预防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的途径。项目执行期为2002年2月至2007年2月,后延长至2009年8月。2003年9月,荫士安以课题中国部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与浙江省医科院签订了美国NIH课题合作协议书。塔夫茨大学于2004年8月与浙江省医科院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备忘录,合作项目负责人是汤光文,中方负责人是荫士安和王茵。2004年10月浙江省医科院聘荫士安为客座研究员。2008年,该项目被转移至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现场,与荫士安在该地开展的国内项目“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合并进行。为开展国内的研究项目,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与湖南省疾控中心签订了“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 的效率研究”的课题合作协议书,并确定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为项目点。随后,浙江省医科院与湖南省衡南县疾控中心签订了“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 的效率研究”的课题现场试验合作协议书,但未明确告知实验将使用转基因大米或“黄金大米”,现场设在江口镇中心小学。2008年5月20日至6月23日,含“黄金大米”实验组的试验或袭在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实施。试验对象为80名儿童,随机分为3组,其中1组25名儿童于6月2日随午餐每人食用了60克“黄金大米”米饭,其余时间和其他组儿童均食用当地采购的食品。“黄金大米”米饭系由汤光文在美国进行烹调后,未按规定向国内相关机构申报,于2008年5月29日携带入境。6月2日午餐时,汤光文等人将加热的“黄金大米”米饭与白米饭混合搅拌后,分发给受试儿童食用。2008年5月22日,课题组召开学生家长和监护人知情通报会,但没有向受试者家长和监护人说明试验将使用转基因的“黄金大米”。现场未发放完整的知情同意书,仅发放了知情同意书的最后一页,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该页上签了字,而该页上没有提及“黄金大米”,更未告知食用的是“转基因水稻”。2008年6月2日,塔夫茨大学伦理审查委员会通过了对NIH项目中文版知情同意书的伦理审批,而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于5月22日提前开展了受试对象知情同意工作。塔夫茨大学于2008年批准的该研究知情同意书中未提及试验材料是“转基因水稻”,只是称为“黄金大米”。该大学伦理审查委员会在2003年至2006年间批准的该研究知情同意书中均有“黄金大米”是“转基因水稻”的描述。2003年11月,浙江省医科院伦理审查委员会通过了美国NIH项目的伦理审查。2008年项目现场工作转到湖南后,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再次申请伦理审查,王茵根据荫士安提供的材料,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公章以浙江省医科院的名义向汤光文出具了英文版“2003年的伦理审查结果仍然有效”的证明。项目在实施时,汤光文、荫士安和王茵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行告知义务,在试验期间始终没有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的是“黄金大米”试验;在与学生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故意使用“富含类胡萝卜素的大米”这一表述,刻意隐瞒了使用 “黄金大米”的事实。为查清确切事实,中国疾控中心派人专程赴美国塔夫茨大学和NIH调查了解情况。根据两个单位提供的实验有关文件和样品,拍辩进一步证实了上述情况。根据塔夫茨大学有关规定,单一试验项目的伦理审查应每年重审,项目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进行审查。汤光文于2008年在伦理审查重审未完成前,即在衡南县开始了试验。美国塔夫茨大学也正在对试验涉及违反伦理道德的问题开展调查。袭团缺调查发现,2008年7月,在有关部门获知美国塔夫茨大学在我国开展“黄金大米”试验的信息,对该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隐瞒事实,谎称研究工作还没有进行,但实际上现场工作当时已经结束。在本次调查中,荫士安、王茵等隐瞒主要实情,提供虚假信息,严重干扰、妨碍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