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旅游业标准化现状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新时代。2018年,经过改革开放以来40年的发展,中国旅游产业也必将进入一个新时代。中国旅游4.0,就是旅游产业发展的新时代。
改革开放以前,真正意义上的旅游特别是自己出钱消费的旅游在这个阶段基本上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才开始真正起步。我认为,过去的40年,中国旅游发展可分为3个阶段,即起步阶段、高速成长阶段、成熟阶段。从2018年开始,即以党的十九大召开和改革开放40周年为重要标志,中国旅游将迈入第四个阶段,即中国旅游4.0阶段——跨界融合阶段(中国旅游新时代)。因此,2018年可以称为中国旅游4.0元年。
国家旅游局确定2018年为“美丽中国——2018全域旅游年”。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开始发展全域旅游,如浙江开化就推出了“全域旅游+景点”免费开放,包括5A景区根宫佛国和钱江源国家公园免费游。
中国旅游进入4.0时代,标志是跨界融合,特点是“旅游+”。旅游通过跨界,与文化、健康、农业、体育、生态、考古、研学等融合发展,形成文化旅游、健康旅游、养生旅游、休闲农业旅游、生态旅游、非遗主题旅游、研学旅游等多个新兴产业。
中国旅游4.0,就是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化等现代科技为支撑,以消费者驱动为理念,以大旅游产业为核心,通过旅游供应链上下游利益相关者线上线下的平台化运营实现跨界融合,共同打造互利共赢生态圈,迈向以跨界发展、全域旅游为标志的新时代。
中国旅游4.0最明显特征有四个方面,简称“四个化”:
平台化(平台搭建)。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服务标准化、管理精益化、运行智能化、运营市场化的O2O运营管控平台,使旅游业从导服为中心的非标时代迈向以平台为中心的标准化时代。
国际化(一带一路)。深化“一带一路”旅游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旅游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全面提升中国旅游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开创旅游外交工作新局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网络化(网上服务)。通过互联网,为游客提供园区内餐饮、休闲、住宿等商业资讯服务,包括提供在线查询、预定、支付等,从而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既可以通过自有终端设备随时随地查阅,也可以通过园区内的自助导游硬件设备查阅。
智能化(智慧旅游)。建设“智慧景区”,为游客提供建立在无线通信、全球定位、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基础之上的现代自助导游系统,在线游览服务上提供导游数字地图,支持无线上网,支持全球定位系统,完成自助导游讲解。
中国旅游4.0的主要内涵,可以归纳为“三个全”:
全域旅游。旅游行业积极回应人民对美好旅游生活和全面美好生活的重要关切,开展全域旅游,不仅是今年更将在未来很长的时间内,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
全行业导入:旅游业作为关联度大的综合性产业,必须向开放的“旅游+”融合发展转变。通过大力推动“旅游+”,不断衍生出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科技旅游等新业态、新产品、新供给,既为旅游业发展自身拓展了全新空间,也为其他产业发展提供了巨大动能。
全民参与。增进民生福祉是旅游发展的根本目的。以往用“吃穿住行”来概括人们日常所必须,今后旅游不仅涵盖了吃穿住行,更是从“吃住行游娱购”到“医养研学居”发展,涵盖了不同年龄、不同群体。
“中国旅游4.0”的目标与行动
目标: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全域旅游,推动旅游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优化旅游业发展格局,助力乡村振兴;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穿到旅游发展全过程,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深化“一带一路”旅游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旅游治理,实现互利共赢;构建包容普惠的旅游发展机制,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彰显旅游业的民生价值。
在行动方面,需整合产业链,改造产业边界,纵向推动产业协作,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端对端的全产业链整合;集成供应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旅游产业运行模式,围绕重点行业、领域,形成集成服务一体化,具有高度适应能力,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供应链集成服务体系;提升价值链,应用商业智能,创新盈利模式,依托先进的信息和大数据技术,实现智能化服务,实现旅游业价值增值;维护生态链,突破物理与价值边界,推动全球资源要素整合,实现生态圈中各方相互依存、共生共荣。
指引:强化旅游产业思维。提升“旅游+”的引导能力和供给水平,主动推动旅游与多产业融合,出台一批指导“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标准,推出一批多样化融合发展示范产品,优化旅游供给质量和供给结构,不断提升旅游供给效率,以此实现更高水平的融合发展。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旅游法治体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创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精准实施专项市场整治行动,强化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改革旅行社、导游管理体制,推动旅游市场秩序持续向好。
实行旅游全国一盘棋。实施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在全国范围启用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加强旅游标准的监督与实施,发挥标准对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持续推进导游执业改革,加强电子导游证的推广应用。
建设旅游产业大数据平台。构建全国旅游产业运行监测平台,建立旅游与公安、交通、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形成旅游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一批国家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智慧旅游乡村。支持“互联网+旅游目的地联盟”建设。规范旅游业与互联网金融合作,探索“互联网+旅游”新型消费信用体系。
2. 如何理解和认识我国旅游业标准化的现状
“跨界”为跨越区域界限之意,跨界旅游是将旅游业与其它产业相结合,从标准化、单一化转向细分化、多样化,实现:
“旅游+健康旅游+体育旅游+文化”等旅游与其它行业的跨界融合。
比如“旅游+健康”模式的跨界旅游,康养项目要物有所值。发展健康旅游,医疗、卫生、美容、健身、疗养、中医药等服务应跟上。有了服务支撑,才能有效整合旅游资源,健康游的步子才能迈得更稳。
“旅游+体育”模式的跨界旅游。我国体育旅游市场还处发育成长阶段。供给方要牢牢抓住旅游消费升级的窗口期,在软硬件打造、服务意识、创新意识、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
“旅游+文化”模式的跨界旅游,在观光中融合文化味,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优质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的孵化、培育,以现代化手段打造良品精品,满足人们不断升级的文化消费需求。
3. 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
实现从亚洲旅游大国向世界旅游强国的历史性跨越。数量指标。旅游消费普遍化发展模式。发展模式完善化,旅游产品系列化,服务质量标准化,旅游促销多样化,技术配备高度现代化,产业集团化,宏观管理化之华。行业管理现代化,经济运行有序化。
4. 我国旅游业标准体系表(2020)
2020年我国全年入境旅游人数2720万人次,同比减少81.3%。
实现国际旅游收入170亿美元,同比减少87.1%。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 2023万人次,同比减少86.9%。
联合国辖下的世界旅游组织日前表示,新冠疫情危机令全球旅游业在2020年损失1.3万亿美元收入,并形容这是旅游史上最恶劣的一年。
世界旅游组织在声明中称,去年旅游业的损失相当于2009年全球经济危机期间录得的超过11倍,并警告1亿至1.2亿个旅游业直接相关的职位可能不保。
具体来看,国际旅客去年减少10亿人次,降幅74%,而首先遭受疫情冲击的亚洲减幅最大。前往亚太地区的旅客人数大跌84%,其次是非洲及中东地区,减幅亦达75%,欧洲旅客减少70%,美洲游客则跌69%。
5. 如何实现旅游业服务标准化
一是加强旅游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二是在旅游的各个环节,比如吃住行游购娱,全面提高服务的标准化管理,三是旅游景区和旅游景点都要杜绝欺客行为,四是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其素质,五是加强旅游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6. 我国旅游业标准化现状调查
近年来,我市把文化旅游产业作为绿色发展崛起的主攻方向,以打造国际化旅游目的地为目标,以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国家扩大文化消费试点等“五大示范试点”为突破口,深化“三大战略”“四大行动”,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十三五”期间,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显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艺术精品不断涌现,品牌形象显著突出,产业融合更加深入,尤其是2020年,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全市文旅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要求,主动作为、迎难而上,积极克服不利因素,全市文化旅游事业在重重困境中保持平稳发展态势。2020年1至10月,全市共接待境内外游客2833.54万人次,同比减少30%;旅游综合收入175.46亿元,同比减少34.3%。文旅产业增加值15.3亿元,占GDP的4.46%,同比下降0.9%。
7. 国家旅游标准化
信息化就是信息的通畅。标准化是发布信息内容的标准,都要有统一的规定,其实就是诚信的一种表现。个性化是有差异,在诚信的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形式上是可以有变化的。旅游行业确实应该好好规范一下了。现在云南、北京、广西都成了旅游维权的重灾区。
8. 我国旅游标准化的推进对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作用主要有
一、制定依据:
1.1998年机构改革后,国务院“三定”方案中所确定的国家旅游局的主要职能。
2.1993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国家旅游局《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技监局标函〔1993〕529号)。
二、主要作用:
1.《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以下称《体系表》)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具体实施,是旅游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基础性工作。
2.《体系表》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作为旅游业标准立项工作的依据。
3.在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中,对于管理交叉关系的协调问题,《体系表》将作为解释的重要依据。
4.在与世界旅游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交流过程中,《体系表》是解释我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的最基础资料。
1.按照标准的一般划分,分成基础标准、设施标准、服务标准、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5大类。
2.按照旅游业构成要素的划分,分成食、住、行、游、购、娱6大类,并且增加一大类综合类,共7类。
3.按照以上划分方法,对于已经出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经批准立项正在起草的标准和考虑申请立项的标准在表中确立位置。
4.此表是开放式的,在框架确定后,可以根据需要及时修改和补充,并及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9. 我国旅游业标准化现状研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