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边防检查站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偷渡属于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行为,会影响第三代的。偷越国(边)境是违法行为。偷渡对于国家来说,影响了正常的国家间的人员交往,减少了签证收入,扰乱了边境管理与安全,进而对整个国家安全带来隐患。
对个人而言,违反了边境管理规定,加大了危险系数,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2. 从事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
机场边检属于公安部直属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国家政府部门。主要任务是对出入境的人员、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货物进行政治检查,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有权阻止出入境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境入境,而且可以不说明理由。
3. 我国边防检查机关不允许什么人员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节录)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第六十九条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4. 边防检查站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嘛
偷渡是指自然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在越过国界线或者通过法律上的拟制国界时,不从指定口岸通行或者不经过边防检查,或者未经出境许可、未经入境许可,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行为。偷越国(边)境是违法行为。
偷渡对于国家来说,影响了正常的国家间的人员交往,减少了签证收入,扰乱了边境管理与安全,进而对整个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对个人而言,违反了边境管理规定,加大了危险系数,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5. 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限制出境的人员包括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6. 边防检查站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扣留或收缴出境人员的证件
弄虚作假,冒用他人证件出境,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罚款2000以上,5000以下,2年内限制出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7.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必须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情节。
第二章 裁量基准
第六条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调查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3.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次)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三人(次)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3.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4.因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具有除上述第3项行为外的其他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的;
2.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期限内骗取出境证件的;
3.外国人在不准入境、不予签发签证期限内骗取入境证件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三份(次)以上的;
2.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3.勾结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4.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一件(次)的,罚款从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从一万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万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从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
(二)因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一万元。
第十条 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初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采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三次以上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再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因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因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一百二十日以上的,或者因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五次以上的,或者因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因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五次以上的,或者因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
(二)旅馆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旅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五人(次)以上的;
2.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1.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离开,但仍在该区域滞留的;
2.再次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其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其所用工具的;
2.因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 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上的;
2.再次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强制迁离决定的;
2.因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非法居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罚款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计算);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处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
第十六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
2.初次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二人(次)的;
2.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二人(次)的;
3.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人(次)以上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十日以上的;
2.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三人(次)以上;通过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因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由于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非法就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九十日以上一年以下的;
2.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一年以上的;
2.非法就业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3.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2.在口岸限定区域内未按照边防检查机关指定路线通行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在检查现场、候检区域拍照、摄像,不听劝阻或者拒不删除已拍摄内容的;
2.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经劝告后仍滞留的;
3.协助他人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4.不按规定候检或者经劝告后仍滞留口岸限定区域,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5.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人员的;
6.再次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7.以其他方式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秩序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等后果的;
2.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人员,情节严重的;
3.强行冲闯口岸限定区域、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冲击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执勤场所,或者故意毁损口岸限定区域内设施的;
4.以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领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的;
5.因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尚未离开船舶所在港区,主动返回的,给予警告。
(二)登陆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再次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登陆时间二十四小时以上的;
2.因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持用过期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持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或者再次持用过期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登轮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2.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的;
3.因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擅自出境入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出境入境后不主动报告、不配合调查处理,或者再次擅自出境、入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口岸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2.强行出境入境的;
3.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擅自出境入境的;
4.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擅自出境入境的;
5.因擅自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后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或者再次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口岸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2.因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交通运输工具未在规定时限内或者未按规定形式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人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人以上的,处每申报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一人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三)申报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不准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申报信息不准确的货物或者物品为枪支弹药、国家秘密文件、违禁物品的;
2.未申报的;
3.因未按规定申报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拒绝协助边防检查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的;
2.造成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的;
3.再次拒绝协助边防检查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干扰执法办案或者严重扰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秩序的;
2.因拒绝协助边防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具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三人(次)以下,或者违反规定装卸货物或者物品两件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的;
2.造成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的;
3.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三人(次)以上六人(次)以下,或者装卸货物或者物品两件以上四件以下的;
4.再次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六人(次)以上,或者装卸货物或者物品四件以上的;
2.违反规定擅自上下具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人员的;
3.违反规定装卸违禁物品、国家秘密文件的;
4.因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载运持用伪造、变造、过期、未生效、破损不能识别身份或者无法使用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载运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二)载运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前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准出境入境人员仍予载运的,每载运一人,处一万元罚款。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持用过期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2.冒用其他船舶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3.再次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的;
2.因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且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因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且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因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基准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但对分段连续记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上”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等违法行为设定的罚则,处罚明确、不需分阶,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裁量基准的,可突破裁量基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基准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基准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2013年6月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试行)〉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认定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公境办〔2013〕1232号)同时废止。
8. 边防检查站对处于怎样进行的出境入境交通工具有权监护
机场边检属于公安部直属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国家政府部门。主要任务是对出入境的人员、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货物进行政治检查,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有权阻止出入境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境入境,而且可以不说明理由。
9. 下列哪些情况下边防检查站有权组织人员出境或入境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0. 边防检查站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吗
在中国机场出关,需要有海关和边防两个部门审查。
海关主要对出关的物品进行检查,以符合中国海关对出境物品的有关规定。
边防主要核对护照和签证,进行安全检查,在办理出关手续过程中,最好把护照,签证与机票放在一起。具体程序是:拿到登机牌(Boarding Pass)之后应办理边防验证手续,这时边防人员会查验有关证件。然后进入安全门对手提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易燃易爆物如喷发胶,蔬菜水果等不许带上飞机。通过检查后,你就可以带着手提行李及登机牌登机了。有时,国航从北京起飞,在上海中转时才办理边防出关手续。
出入境检查
世界各国对入出境旅客均实行严格的检查手续。办理这些手续的部门,一般设在旅客人出境地点,如机场、车站、码头等。
旅客人出境一般要经过以下四种检查手续:边防检查、海关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疫,但不同的国家检查的内容及所办手续有很大的不同。
边防检查
很多国家的边防检查由移民局或外侨警察局负责,中国是边防检查站负责。主要手续是填写出入境登记卡片,有时登记卡片是在飞机上由航空公司代发,提前填写,入境时效验护照,检查签证等(有些国家不要求填写入境卡片)。有些国家免办过境签证,并允许旅客出机场去市内参观,但将护照留在边防,领取过境卡片,返回机场时再换回护照。
出境时,许多国家还需填卡片,并将出境卡连同护照和登机牌交工作人员检查。有些国家不要填写出境卡。不少国家出境旅客需先交纳机场税后,再办理护照检查。
入境卡、出境卡要求填写以下项目:
航班号、来自何处、全名、姓、出生日期和地点、性别、职业、国籍、所在国家的地址、家庭地址、护照号码,有的还要填写邀请单位或个人的住址及电话号码。本人签字。入出境卡填写姓名要用外文大写字母,无论前往哪个国家均可用英文填写。
多数国家对外国人入境没有口岸限制,可以在国际航班通行的任何一个口岸入境。少数国家有口岸限制,外国人必须按照签证指定的口岸入境。各国在入境口岸都设有移民或边防检查人员,对入境的外国人进行查验。主要检查护照是否与持照人一致,签证是否有效,防止有人利用伪造护照和假签证、过期签证或他人护照和签证蒙混入境。一般来说,凡持有效签证的外国人都能够允许入境,但是检查官员也有权利因某种原因而阻止某些持有效签证的外国人进入国境。口岸检查官员有权阻止入境的原因主要有:
(1)入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违反公共利益的;
(2)属于本国政府禁止入境黑名单上的;
(3)使用伪造的护照、签证、入境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的;
(4)患有某种传染疾病的;
(5)携带资金不充足,或缺乏生活手段,有可能成为社会公众负担的;
(6)受到国际刑事警察组织通缉的犯罪分子;
(7)以前在入境国内违法或犯罪而被驱逐出境的。
海关检查
海关是国家设在口岸上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执行监督管理并征收关税的机关。世界上各国普遍都设立海关,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货物进行检查,因此公民出国不仅在出境时要接受本国海关的检查,在抵达外国入境口岸时,同样要接受外国海关的检查。一般在卫生检疫和护照签证查验结束,并提取托运行李之后办理海关手续。
因各国国情不同,海关监督检查的范围也不同,但是对入出境旅客携带物品行李的查验,都有明确的规定。哪些可以免税,哪些需要征税,旅客随身携带的烟酒、香水、个人使用的衣物和纪念品等常常限里。
海关检查一般仅询问一下是否有需申报的物品,或填写旅客携带物品入境申报单。必要时海关有权开箱检查所带物品。持外交护照者,按外交惯例,一般可免验。各国对入出境物品管理规定不一,通常烟、酒等物品按限额放行;文物、武器、毒品、动植物等为违禁品,非经特许不得出入国境。
世界各国海关对外国旅客或非当地居民的检查,常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免验。西欧一些机场在海关写明“不用报海关”;或者海关处根本无人办公。
第二种:口头申报。旅客不需要填写海关申报表,过海关时,海关人员只口头问问带了什么东西,通常不用开箱检查。
第三种:旅客需填写海关申报单,但是在通过海关时,海关人员只是询问是否携带了海关所限制的物品,很少开箱检查。
第四种:旅客须填写海关申报表,通过海关时还要开箱检查。
前三种做较普遍,第四做法较少。
海关申报单的内容有简有繁,申报重点也有所不同。其可能涉及到的项目有: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国籍、航班号、居住国、永久地址、在逗留国家的住址、随行家属姓名及与本人关系、签证日期、签证地点,随身携带物品,如现金、支票、手表、摄影机、摄相机、黄金、珠宝、香烟、酒、古董等。
有些国家对动植物出入境控制很严,甚至少量水果也不允许带入境。美国海 关申报单中有一栏就是:“你或者你们一行人中是否有携带水果、植物。肉类、植物或动物制品、鸟类、蜗牛,或其它任何种类活的动、植物?”
大部分国家海关设有红绿两种通道,没有要申报的物品,可以走绿色通道,否则要走红色通道。海关检查很严格,必要时需开箱检查,旅客必须严格遵守各国海关的规定。
中国在对外开放的贸易港口、国际联运火车站、国际航空站都设有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检查的目的,主要是确认旅客所依赖的行李物品是否符合有关规章、法令,并分另(予以免税或纳税。法律规定不许可出境或入境的物品可予以罚没。出入境旅客应当向海关申报,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都是逃避海关监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检查
为防止有秘密携带武器、弹药、武装劫持飞机事件的发生,世界各国绝大多数机场在旅客上飞机前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为了防范和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一项预防措施。
安全检查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查验制度,凡是登机旅客都必须经过检查后,方能允许进入飞机。这种检查与海关和边防检查不同,不存在任何免检对象,无论是什么人,包括夕)交人员、政府部长和首脑,无一例外,一律要经过检查。主要是检查旅客是否携带枪支、弹药、凶器、易爆易燃物品、剧毒品,以及其他威胁飞机安全的危险物品。
对身份及随身携带行李检查方式有以下五种:
(1)搜身。检查员从上、下、前、后用手摸搜旅客,但不搜衣袋。一般男检查员搜男性旅客)女检查员搜女性旅客。
(2)用磁性探测器近身检查。检查员手持一种探测器,贴近旅客身体搜索全身上下前后。仪器遇到手表、衣袋内的钥匙、小刀、纪念章等金属物后,即会发出特殊声音,旅客则需要从衣袋内取出全部金属物再进行检查,直到检察员消除怀疑为止。
(3)过安全门。一种门式检查装置旅客需从门框内一一通过。如果身上携带金属物,装置就会发出信号,检查员对有怀疑的人再做搜身检查。
(4)物品检查。打开全部物品进行检查。
(5)用红外线透视仪器检查。将全部手提行李放在输送带上送入检查。检查员通过监视荧光屏观察物品,对有怀疑的物品要打开箱检查。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旅客将物品送入红外线透视仪,检查前取出未曝光的胶卷。
对于出国旅行的公民来说,安全检查是口岸几项检查中的最后一项检查。也就是说,是在经过海关和边防检查之后进行的。旅客通过安全检查后,即可直接登机启程了。中国主要国际通行口岸,主要使用电视监视机和探测门对登机的旅客实施安全检查。旅客人身和行李物品,实行分离式检验。出国旅客经过护照之后,立即开始接受安全检查,把手提包一类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放在电视器的传送带上,如有异物可见,还要开包或开箱查检。旅客本人则要通过探测门进行查验,探测门也称安全门。在通过之前,需要将自己身上带有的指甲刀、水果刀、钥匙等金属制品一一掏出来,交给检查员放在一个托盘里,通过安全门后再归还。如果通过时,探测门发出报警铃声,则要求旅客自己再仔细掏一遍,直到全部取出金属类制品,铃声不响为止。如果仍然铃声不停,有的视情况还需要由检查员进行人身检查。否则,不予放行。
到外国后登机返回或转道前往他国时,也同样需要经过安全检查,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也大致如此。
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也称“口岸卫生检疫”,是一国政府为防止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通过人出国境的人员、行李和货物传人、传出、扩散所采取的防疫措施。外国旅游者、移民者入境,是传染病得以传播的重要媒介。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各国都在口岸设立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目前把班疹、伤寒和回归热定为国际监视传染病。该条例还规定对移民或者入境居留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人员和海员,进行体格检查,具有健康证明者,方能准许入境。近年由于艾滋病的蔓延,许多国家纷纷要求外国移民者或长期居留者,提供未患有艾滋病的健康检查证明。
旅客出入境时,国家卫生检疫部门要检查预防接种证书,即黄皮书。有些国家有时免验,但有些对某些流行病检查又特别严格,例如智利、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要求入境的外国人,出具预防霍乱和预防黄热病的接种或复种证明书。出国者如果遗忘了申办接种证明书,到达某些国家时,可能会被隔离,采取强制检疫措施。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部门根据旅客来自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决定是否实施检疫。随着世界疫情变化,现需检疫的传染病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等。中国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卫生检疫所或上海卫生检疫所,也可与当地防疫部门联系,了解需要办理何种检疫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