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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旅游优惠政策(博物馆政策优惠政策)

1. 博物馆政策优惠政策

1: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2: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3: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4:有关法律明确规定,75岁老人持老人优惠待遇证,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2)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3)免费参观展览馆,己念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等。

(4)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2. 博物馆免费政策

不免费的博物馆主要还是因为所需要的维护,修缮等费用高昂。并且,一些博物馆或遗迹的空间相对狭小,客流量的骤增加也会对古建筑古遗迹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不光文物得不到全方位的安全保护,过大的人流量对游客而言也存在安全隐患!

3. 博物馆国家政策

 宁波市鄞州区近日出台关于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意见规定: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筹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4000元及以上的,区财政予以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不足该标准的,区财政予以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可达400万元。另外,优先供给用于建设民营博物馆的土地。

4. 博物馆政策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75岁以上老人,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1: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2: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3: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4:有关法律明确规定,75岁老人持老人优惠待遇证,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2)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3)免费参观展览馆,己念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等。

(4)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等等!

5. 博物馆相关政策

身高1.3米以下或六周岁以下儿童,现役军人、残障人士、离休干部、列士家属持相关有效证件,上海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身份证或上海敬老卡,其它地区70周岁以上持本人身份证免票。上海电影博物馆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总体面积达1.5万平方米,是一座融展示与活动、参观与体验为一体的综合性博物馆。

6. 博物馆补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奖励的数额,要根据古墓中文物的价值确定。

《文物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政府要把大把的古墓挖掘出来原因是:

1、中国的五千年历史记载并不完备,需要考古来补充书面历史的不足。比如《孙膑兵法》从隋代就失传了,历代人只能从《史记》的只言片语中去了解《孙膑兵法》。但是1972年出土了竹简版本的《孙膑兵法》,让这段历史大白于天下。2、政府挖掘古墓,也是对古墓文物的一种保护。中国大量的古墓已经被盗掘,现存的古墓如果放任不管,迟早会被洗劫一空。政府把这些文物和墓穴开掘后,放到博物馆里,既能让人学到古代历史,又能保护这些文物周全,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

7. 博物馆政策优惠政策方案

2021年故宫博物院两种人免票:身高1.2米以下或者六周岁以下孩子免票,残疾人凭残疾证免票。

北京故宫是中国明清两代的皇家宫殿,旧称紫禁城,位于北京中轴线的中心。北京故宫以三大殿为中心,占地面积7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有大小宫殿七十多座,房屋九千余间。

北京故宫于明成祖永乐四年(1406年)开始建设,参考洛阳紫微城的命名理念,以南京故宫为蓝本营建,到永乐十八年(1420年)建成。它是一座长方形城池,南北长961米,东西宽753米,四面围有高10米的城墙,城外有宽52米的护城河。紫禁城内的建筑分为外朝和内廷两部分。外朝的中心为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统称三大殿,是国家举行大典礼的地方。内廷的中心是乾清宫、交泰殿、坤宁宫,统称后三宫,是皇帝和皇后居住的正宫。

北京故宫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为完整的木质结构古建筑之一,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1961年被列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8. 博物馆政策优惠政策文件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该法规中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省社科院古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党斌说,文物上交是法定的义务,上交可以给物质奖励也可以给精神奖励,如果捡到不上交则是违法行为,还要受处罚。   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奖励上的随意性比较大。据不少文物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各地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文物等级的高低来给予适当奖励,这种奖励的象征意义大,精神奖励要大于物质奖励。 华商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人认为,奖励100元、500元,显得对文物不太尊重、对上交者不太尊重。有网友认为,常见到花费巨资去购买流失的文物,而上交文物只得到这么点奖励,心理会感觉不太平衡。   到底该不该奖钱,又该奖多少?近日,这一话题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有人认为,文物上交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不应该给予物质奖励,有人认为应该按文物价值奖励。   对于文物价值,西安市文物局有关人员说,我国明确给出了三大价值标准: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而不判断其经济价值,不用钱来衡量其价值,更不能把文物当成商品。   有文物专家认为,如果奖励太低,会打击上交的积极性,应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西安西汉帝陵保护管理中心副主任王京平认为,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以前公民上交文物多是发个奖状,奖金很少,现在国家富裕了,可以适当多奖一点。西安碑林博物馆副馆长王原茵说,奖励应以精神及荣誉激励为主,但同时也要考虑物质方面奖励的力度。  在国外,对于上交文物如何奖励规定不一,有的奖励文物价值的四分之一,有的则要求不及时上报要处罚款并判刑。   不少网友建议,政府应该制定相应具体的奖励标准,按照文物的等级和艺术、历史等研究价值,参考市场价格进行权威鉴定,按市场价格的百分比去奖励,比如可以奖励5%或者10%,也有的认为,可以由专家对文物定级,根据其等级给予不同的奖励,比如一级文物奖励1万元,二级文物奖励8000元等。   丹凤县文广局副局长鲁青合建议,国家应该从顶层设计、制定详细的奖励办法,比如一级文物奖励多少、一般文物奖励多少,这样基层工作人员好操作。   不少专家建议,应该把握好这个“度”。如果奖励过高,容易造成一些盗墓贼将偷盗的文物上交,从而理所应当地获取利益。奖励过低,也不利于保护文物,比如有人捡到一件文物打电话一问,奖励很低,就有可能不上交。   有专家认为,可以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举报奖励基金,对保护文物者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于珍贵文物的发现者、上交者,可以考虑在文物收藏、展览等活动中给予署名,以资鼓励。   专家认为,很多文保部门无力支付奖金,钱还是应该由政府想办法解决,文保部门只负责对文物真假和等级进行鉴定,然后给出奖励办法。例如今年9月9日,广州市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请示》文件,基金总金额为3亿元,设立年限为5年,每年使用额度为6000万元。该资金除了用于需由政府财政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还用于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专家称,像陕西、河南等文物大省尤其需要设立这样的专项资金。重奖上交珍贵文物的公民,不仅有助于减少公民私自藏匿文物的现象,还能遏制文物走私、与境外商贩暗中交易的违法行为,应引起政府重视。 华商报记者周艳涛

9. 国家鼓励私人博物馆的优惠政策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先行示范区的深圳,近日出台了《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标准,以鼓励市民开办私人博物馆。这无疑将带动其它省市作为,开办私人博物馆或将成为未来一种文化趋势。

鼓励开办私人博物馆不仅有利于加快建设区域文化中心城市,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塑造城市文明典范,推动区域文化繁荣发展,也有利于消化沉积民间文物,让流散在民间的文物走进博物馆,既保护了文物,又搞活了民间收藏。真可谓一举多得。

《办法》明确, 7月1日起,深圳将提高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标准,在原《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基础上,将运行补贴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并新增运行评估和定级补贴。对国家一、二、三级非国有博物馆,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补贴,对被评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30万元补贴。

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加快建设区域文化中心城市,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塑造城市文明典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文化繁荣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促进我市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须依法在深圳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博物馆名录》,年度运行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并统一安排给市文物行政部门。非国有博物馆以自愿为原则向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第五条 优先发展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以及红色文化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鼓励龙头企业举办行业博物馆。发挥我市移民城市特色,鼓励建设反映各地风情的民俗博物馆。鼓励建设非国有博物馆聚集区。

第二章 运行补贴

第六条 对年度接待免费参观一万人次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运行补贴。每家博物馆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一百万元。每年申请上一年度运行补贴。

运行补贴根据每人次运行补贴标准和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每人次运行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馆舍场地费用、水电与物业管理等费用总额除以上年度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但不得高于五十元。馆舍为自有物业的,场地费用以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准。馆舍为租赁的,场地费用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准,但不得高于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用以缴费单据为准。物业管理费应不高于同类政府物业管理费相关标准。免费参观总人次根据全年团体和个人参观人次确定。团体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合作办展的,以办展方出具的参观人数证明为依据;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第七条 申请运行补贴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参观人数统计材料;

(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

(四)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五)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发票复印件。

申请时间等相关安排参见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拟定补贴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核拨。

第三章 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补贴

第九条 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的主题和内容应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利用自身馆藏资源对青少年、老年人和其他特殊社会群体开展延伸教育。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海外(包括港澳台)专题展览;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走出去海外(包括港澳台)举办专题展览。

第十条 申请临时展览补贴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展品清单;

(三)展览大纲、策划实施方案;

(四)配套辅助活动情况;

(五)预期成效;

(六)涉及到文物出境或者临时进境的,还需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申请社会教育活动补贴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活动方案;

(三)辅助推广活动;

(四)预期成效。

申请时间等相关安排参见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临时展览将依据“主题富有创意”、“学术含量较高”、“展品组织科学合理”、“方案前期论证”、“形式含有互动体验”、“相关文创”、“相关配套活动”、“数字化虚拟展示”“交流输出情况”、“展览展期”等指标项进行综合评估;对社会教育活动将依据“活动主题与博物馆宗旨、目的、陈列展览相契合”、“与中小学教学课程相衔接或适应特定群体学习需求”、“配有专门的辅导人员和教学设施”、“教育活动成系列、菜单化”、“形成特色教育品牌”等指标项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经过初评和定评,确定扶持名单和补贴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核拨。

第四章 运行评估和定级补贴

第十二条 对在市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30万元。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获评“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比例不超过全部非国有博物馆的10%。

第十三条 对被评定为国家三级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二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8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一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定级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运行评估补贴和定级补贴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评定文件。

申请时间等相关安排参见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每年申请上一年度的定级补贴。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核拨。

第五章 场馆扶持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博物馆用地中合理安排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

申请建设用地的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

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利用具有改革开放历史内涵的各类建筑,设立以改革开放为主题的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利用工业楼宇、商业建筑等建设非国有博物馆。

第十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不得将获得的馆舍、土地等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其他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市文物行政部门协助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指导工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给非国有博物馆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加强国有博物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支持力度。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寄展服务。本办法所称寄展服务是指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与非国有博物馆签订寄展协议,由非国有博物馆将合法拥有的藏品交由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予以保存、展览和科研的服务。寄展藏品的所有权不变。寄展服务适用于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三级及以上的国有博物馆每年选择2家非国有博物馆进行“一对一帮扶”,安排专业人员到非国有博物馆,就藏品征集管理、陈列展览、讲解服务、科学研究及文创产品开发等技术方面给予无偿帮扶。具体帮扶政策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抱团发展,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之间联合举办专题展览,策划社会教育活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国内外、省内外优秀展览。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走出去”,开阔眼界,提高知名度。

第二十三条 在非国有博物馆任职的人员,可依照我市办理居住证、引进人才、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居住证、入户手续和职称评定,在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发挥市博物馆协会的作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加入博物馆行业协会,践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博物馆协会与非国有博物馆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行业动态与需求,做好行业服务。市博物馆协会要做好非国有博物馆行业规范和运行评估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获得补贴的单位应当在场馆入口处张贴补贴标识,接受市民监督。补贴标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开放服务、变更登记和年检等方面应严格遵守《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为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国有博物馆运行和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相关扶持的重要依据。对被骗取的补助资金,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助:

(一)博物馆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

(三)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

(五)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不整改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10. 博物馆政策法规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城市文化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设立、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国有博物馆包括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其他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以及全市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商务、民政、教育、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对博物馆事业作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设立的博物馆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藏品征集、收藏或者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与博物馆有关的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向国有博物馆捐赠重要文物和资料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博物馆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藏品资源、文化特色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等,合理确定博物馆发展方向、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等,使本市博物馆充分展示岭南文化中心地、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近现代中国民主革命策源地、改革开放前沿地等独特的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建立具有本市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博物馆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博物馆。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辖区自然、历史、文化、科技等资源,设立特色鲜明的博物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体现行业特色、地域文化、民族或者民俗特点的博物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设立博物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新建的博物馆选址应当位于交通便利、市政设施配套良好的区域或者本市规划重点发展建设的城市新区内,但依托古遗址、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旧址等设立的博物馆除外。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动工建设的博物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周边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改善博物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博物馆应当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设置与博物馆藏品规模相适应的展厅、库房等场所,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场租优惠、购买服务、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国有闲置的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房产为博物馆提供馆舍。

  将建筑物改建为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变更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建设博物馆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不得将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博物馆终止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博物馆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博物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或者迁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重建或者迁建的博物馆的设施配置、建筑面积、展厅面积等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本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的运行维护、藏品征集、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员培训、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博物馆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博物馆收取门票、获得非营利性收入和接受捐赠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非国有博物馆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博物馆发展社会基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博物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金、藏品、设备、设施等财产,或者出借藏品、开办展览、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

  接受捐赠的博物馆应当出具接受捐赠凭证,定期编制受赠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博物馆使用受赠藏品时,应当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标明其来源。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设立、变更、终止博物馆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

  第十七条 博物馆实行名录管理。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市博物馆的名录。博物馆名录应当载明博物馆的名称、地址、设立主体、基本陈列概况、等级、类别、开放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对博物馆实行统一标识管理。

  地名、交通、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博物馆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地图等城市标识系统。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旅行社和博物馆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并支持、指导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

  第二十条 博物馆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本馆和本馆举办的陈列展览、社会教育等重要活动进行宣传,扩大观众覆盖面,提升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力。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推介博物馆。

  第二十一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

  博物馆馆长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馆长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应当制定人才发展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培训和教育制度,促进专业人才的培养。

  博物馆应当根据服务时间、馆舍规模、藏品数量、参观人数等因素为本馆配备合理数量的工作人员。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新进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博物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全市博物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及其管理单位、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本馆的宗旨、性质和任务编制藏品征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将本馆藏品征集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报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博物馆拟征集的藏品,对藏品征集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七条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将拟征集的藏品和拟接受捐赠的藏品提交市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估价。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因紧急情况需要征集预算外藏品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专项经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安排。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藏品征集的管理办法。藏品征集管理办法应当包括藏品征集的标准、流程、渠道和征集经费的使用、管理等规范。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建立电子和纸质的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档案,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博物馆应当在新取得的藏品入库之日起三十日内建立电子和纸质的藏品档案,并同时登入藏品总账和分类账。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

  博物馆应当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根据实际需要更新和添置藏品保护设备,改善库房条件。

  博物馆应当制定年度藏品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材质脆弱、濒危的珍贵文物。

  第三十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知识产权的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他人对博物馆藏品享有知识产权的,博物馆应当与藏品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就藏品知识产权的行使及藏品衍生产品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之间可以依法借用藏品。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可以通过交换、申请调拨等方式依法交流藏品,优化藏品结构,提高藏品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依法享有对本馆藏品进行数字化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博物馆可以依法将数字化成果用于陈列展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科学研究等。

  第三十三条 博物馆应当为参观人员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展览服务;

  (二)讲解服务;

  (三)咨询服务;

  (四)提供博物馆的宣传介绍资料;

  (五)依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参观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博物馆的展品、设备、设施,不得损毁;

  (二)服从博物馆的管理,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博物馆内追逐打闹、高声喧哗;

  (三)未经允许,不得在展厅内摄像或者使用闪光灯拍摄,不得触摸展品;

  (四)不得将动物带入博物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遵守博物馆明示的其他规章制度。

  博物馆参观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博物馆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坚持公益性的原则,突出科学性和知识性,增强观赏性和互动性,注重挖掘藏品文化内涵,提高陈列展览的服务水平。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提供准确、规范的文字说明。

  博物馆应当定期举办临时展览,其中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每年举办的临时展览不少于四次,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每年举办的临时展览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六条 鼓励博物馆通过举办联合展览、互换展览等形式开展交流合作。

  鼓励博物馆通过举办流动展览参与机关、部队、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文化建设,扩大陈列展览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第三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不同观众群体编写准确、生动的讲解词,提供优质的讲解服务。

  国有博物馆应当定期组织义务讲解,并根据需要配备现代化自助语音讲解设备。

  第三十八条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免费开放,但因保护文物建筑、遗址等的除外。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国有博物馆全年向社会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十个月,且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非国有博物馆开放时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指南、开放时间、义务讲解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参观人员须知等事项在博物馆入口处、馆内显著位置和本馆网站上进行公布。

  博物馆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七日公示,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四十条 博物馆应当通过举办讲座、论坛等形式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鼓励学校与博物馆建立合作关系,结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博物馆应当提供支持。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鼓励学校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社会实践活动。

  科学技术、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博物馆申报科学普及、研学旅行等基地。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和应用技术的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公众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支持与帮助。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常态化志愿服务机制,加强与志愿服务组织、学校等的合作,根据需要组织志愿者参与博物馆的宣传、导览等日常运行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鼓励博物馆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途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博物馆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提供指导。

  第四十四条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博物馆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用于博物馆的运行和维护、藏品征集、陈列展览、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并可以用于奖励对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鼓励博物馆通过多媒体导览、电子讲解、互动展示、设立数字博物馆等方式,丰富藏品展示手段,提高智能化服务水平,提升观众参观体验。

  第四十六条 鼓励博物馆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通过博物馆联盟、对口帮扶、总分馆制等方式,促进博物馆共同发展。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博物馆在藏品征集和管理、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四十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博物馆评估机制,定期对本市博物馆在藏品征集和管理、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经营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给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博物馆扶持资金的依据。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评估结果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建立博物馆信息共享机制,将博物馆的登记、备案情况以及对博物馆的违规惩戒等信息进行共享。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将组织章程、机构设置、财政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购买服务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博物馆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和公布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布博物馆名录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博物馆实行统一标识管理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制定藏品征集管理办法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博物馆进行评估,未将评估结果作为给予博物馆扶持资金的依据,或者未将评估结果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博物馆信息共享机制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地名、交通、建设、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博物馆纳入城市标识系统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制定鼓励学校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出具接受捐赠凭证或者未编制、公布受赠目录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公布藏品征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档案,或者未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藏品保护管理制度,未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或者未制定年度藏品修复计划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为参观人员提供基本服务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定期举办临时展览,或者每年举办临时展览次数未达到最低要求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未按照规定对特殊群体实行免费、其他优惠,或者开放时间未达到最低要求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博物馆服务指南、开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公布的;

  (九)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博物馆组织章程、机构设置、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非国有博物馆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博物馆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 博物馆参观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未经依法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博物馆继续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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