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进程中,青海省一直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优先位置,推动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已成为当前就业扶贫工作的紧迫需求之一。为了规范和加强青海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特制订了《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就业扶贫中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分类
第三条 根据不同性质和功能,公益性岗位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政府推出的公益性岗位 二、社会组织设立的公益性岗位 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公益性岗位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岗位设置的数量和性质,保障公益性岗位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计划,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包括设置、招聘、培训、监督等环节,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对于政府推出的公益性岗位,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岗位设置合理,工作岗位安全,劳动者权益受到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如发现将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