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益基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并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益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用于自愿捐赠的资产或者款物。公益基金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章 公益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公益基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确定的设立目的,并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依法设立的证明;(二)设立公益基金的资产及用于运作的款物来源合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设立公益基金的章程合法、合理。第四条 公益基金设立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公益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公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益基金管理工作,保障公益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公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益基金章程的规定,合理、稳妥地运用公益基金资产,增加公益基金的价值。
第七条 公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保障资产和操作的安全,防止利益冲突。
第四章 公益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益基金应当用于以下用途:
(一)扶贫济困、救助弱势群体;(二)支持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三)开展慈善活动;(四)其他符合公益性质的用途。第九条 公益基金使用机构应当按照公益基金章程的规定,合法、合理地使用公益基金,保障公益基金的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 公益基金的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基金的监督检查,保障公益基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益基金管理机构、使用机构、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公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义务,保障公益基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吞公益基金,不得违法使用、私分公益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