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全文
前言
公益林是我国自然资源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生态功能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完善公益林管理制度,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有序利用,制定了《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法律地位
《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关于生态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和实施。
第二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法划定的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增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林地。
第二章 公益林保护
第三条 划定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状况,结合自然生态系统特点,科学划定公益林范围,制定公益林保护和管理规划。
第四条 禁止破坏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毁坏公益林树木、草地、灌木等植被,不得破坏公益林土壤和水环境。
第五条 防治火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火灾的预防、监测、报告和扑救工作,建立火灾防治体系,制定防火计划,完善火灾应急预案。
第六条 保护生物多样性
公益林管理者应当保护并恢复生物多样性,鼓励自然更新和造林,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推动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
第七条 禁止破坏森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砍伐、毁坏森林资源,不得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储存、销售野生林木、林产品和其它野生植物资源。
第三章 公益林经营与利用
第八条 规划平衡
公益林管理者应当根据公益林功能和保护要求,制定公益林经营管理规划,合理调整林地利用结构,达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
第九条 合理利用
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造林、经营性采伐、划定自然保护区、开发生态旅游、发展种植养殖业、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等。
第十条 生态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通过生态补偿来鼓励公益林管理者和相关参与者积极参与公益林保护和恢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的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公益林毁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赔偿责任
破坏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恢复公益林生态系统的费用、修复受损林地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保障公益林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
公益林管理者和相关参与者如果遇到诉讼纠纷,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国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大家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公益林保护,并加强对公益林管理实施的监督,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