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是商人最常犯的一种罪,我国对行贿罪一直都抓的很严,但坊间有一句话叫商人行赂大多不用坐牢,那么行赂罪为什么大都不定罪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商人行赂大多不用坐牢
假的。只要是达到行贿罪立案的标准,不管是什么人,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商人也不例外。触犯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赂罪为什么大都不定罪
行贿罪大都不定罪是由于具有下列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被赦免的;不符合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法定的不予追责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新中国最大受贿犯,敛财1400多万,被执行死刑
曾任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副处长、处长的王建业,因受贿近千万元,伙同情妇史燕青贪污450多万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索贿受贿犯。1995年4月7日,犯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和偷越国境罪的王建业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犯投机倒把罪、贪污罪和重婚罪的史燕青被判处死缓。1995年12月28日,王建业被执行死刑。
1986年2月,王建业从吉林调入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之后担任财贸处副处长、处长,掌握着深圳市外汇额度和进口物资免税指标的审批大权,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实权人物。
1991年底,王建业的情妇史燕青通过他搞到外汇额度450万美元、胶合板5700立方、进口钢材6500吨的免税指标,转手倒卖,获利361万多元。
1992年6月25日、7月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史燕青、王建业立案侦查。
1994年6月2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深圳市中院提起公诉。1995年1月5日,深圳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深圳市中院审理查明:王建业在担任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期间,利用审批外汇分配额度和进口物资指标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美元、人民币共计949万余元;他伙同史燕青共同贪污人民币452万元,分得150万元;1992年6月,王建业和史燕青采取欺骗方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以夫妻名义申办到赴泰国探亲的中国护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偷越国境罪、重婚罪,应数罪并罚。
从1992年8月至1993年6月10个月的时间,王建业索贿受贿1000多万元人民币,平均每月索贿受贿百万元。而1993年,全国职工年度平均工资3200多元。当时,王建业刷新了新中国受贿之最。
1995年4月7日,深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还判决:被告人史燕青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人不服,分别提起上诉。1995年7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王建业的死刑判决。
1995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王建业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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