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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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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辱母案的最终判决

2、于欢刺杀辱母者时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辱母案的最终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山东辱母案经过与结果2016年4月14日,在山东发生了一起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银霞借款后无法偿清欠款,遭致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露出下体等暴力催款行为。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因无法忍受追债人对母亲身心的欺辱,用水果刀乱刺,致一人休克死亡,其余三人受伤。2017年3月17日山东省淄博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于欢还需赔偿死者家属30598.5元和伤者53443.47元。作为法官,审判终身追责制度已经形成,没有人敢徇私枉法,包庇罪犯;法官的审判站在法理的角度或许没有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站在伦理的角度,看着母亲被侮辱,求助警察又无所作为,愤怒之下,拿起水果刀,刺向催债人又仿佛合情合理。我们是感性的人,也是理性的人。感性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同情于欢的遭遇,因为这种同情源自于我们自身对安全感的渴望。我们又都是理性的人,毕竟中国是法治社会,司法的公正判决,包含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舆论向法律传递出良知的意愿,法律也应该回馈给舆论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体现了法理与人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于欢刺杀辱母者时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扩展资料

从理性的观点看,于欢刺杀催债人的确触犯了法律。毕竟在现代社会,用暴力剥夺他人生命属于政治不正确的行为。然而,于欢这种“政治不正确”,却被社会大众高度认同。因为在大众潜意识里,除了“政治正确”,还有一种“自然正确”。

从本质上而言,于欢的行为属于血亲复仇。自原始社会以来,人类以血缘为纽带形成一个又一个的氏族。对于所有氏族成员来说,他们彼此之间不仅是共同生活、战斗的伙伴,同时也是血脉相连的亲人。

所以某一氏族成员受外敌侵害时,其他氏族成员都有义务为他复仇。所以从原始时期起,为血亲复仇便成了一种天然的“正确”,并且这种“正确”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进入文明社会后,虽然国家机器初具雏形,法律刚刚被建立,然而血亲复仇在某种程度上仍被国家和社会所默许。在极为重视家庭伦理的中国,血亲复仇更是被高度认同。

子夏曾问孔子:“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简单翻译过来就是,父母之仇,不同戴天,必须要和仇人干到底。

在这种复仇精神的感召下,使得中国血亲复仇的案例数不胜数。对于这些复仇者的行为,中国人大多持赞赏的态度。

西方法律体系逐渐取代中华传统法律。失去了宗法体制、儒家思想保护的血亲复仇,从此时起才真正变得“政治上不正确”。但即便如此,作为“自然正确”的血亲复仇却仍然保持有强大的惯性,并且一直持续到了今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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