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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与我国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极大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产生活方式,对法律规制也提出了全新要求。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充分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回应“互联网+”时代需求,全面强化公民信息网络相关权利保障,在信息网络民事法律规制方面呈现诸多亮点。
一、守护个人安宁,浓墨重彩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01 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界定,全面治理广告电话、垃圾邮件、宾馆偷拍等侵犯隐私权社会顽疾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2构筑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强化对个人信息处理环节的规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03 明确公权力机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确保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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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以人为本,织牢织密互联网时代民事权利保障体系
01 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适应信息网络社会发展客观需要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网名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相关规定,惩戒干涉、盗用、假冒知名网名行为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3 明令禁止肖像、声音“深度伪造”行为,依法规制人工智能换脸变声导致的民事侵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4 明确规制网络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治理网络媒体报道内容失真、失实、失责现象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三、整治侵权乱象,压严压实网络侵权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01 规定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明确网络侵权“红旗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02 规定网络侵权补救措施,明确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完善网络侵权认定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四、坚持与时俱进,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规则
01 将电子合同纳入法定合同订立形式,确立电子合同合法地位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02 规定电子合同成立和标的交付时间,明确电子合同订立及履行特殊规则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来源:湖北网警巡查执法
2、籍贯怎么填写才正确规范:籍贯的正确格式
籍贯的正确格式
籍贯的标准写法是:
重庆市荣昌县,标准写法是全称不漏。籍贯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一般从父,个别从母系的,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
一般以某人的太祖父(或高祖父或曾祖父)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作为某人的籍贯,或太祖母(或高祖母或曾祖母)。
户籍的分类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如果某人与其父母住在一起,则某人的户籍和其父母的户籍是相同的,如果还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住在一起,则某人的户籍和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户籍是相同的。
二、某人户籍地和其籍贯地相同的情况:如果某人的父母的现在的居住地和其父母的祖先的居住地是相同,那么某人的户籍地和其父母的籍贯地-其祖先的居住地相同;
如果某人还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住在一起,则某人的户籍地和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户籍是相同的,如果此时某人和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住在某人的家族的祖籍地,那么此时某人的户籍地也和其籍贯地是相同的。
三、如果某人的现住地还是其祖先的居住地,那么某人的户籍地也和其籍贯地相同。
籍贯的正确格式
籍贯可以更改吗?
1.户口本籍贯不可更改。籍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18周岁以前的户籍所在地,从父、从祖籍,祖籍是指祖辈的长久居住地,按现在的地域划分填写。
籍贯填写:
“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是1999年全国范围内重新填写新版《干部履历表》时,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填写说明”的解释, 。祖父的长期居住地,大多数与祖父的出生地、户籍地是一致的。如果祖父出生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也最好填写长期居住地一致的出生地或者户籍地作为籍贯。
可以综合祖父往上直系亲属的籍贯、祖父的出生地与户籍地、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的具体情况,向管理使用该资料的单位或部门咨询,一经确认,非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动,以免因档案资料的矛盾冲突带来新的困扰。祖父的出生地这一说是此“填写说明”的一个歧意,后来的历次文件都把这一说法取消了。
籍贯的正确格式
籍贯怎么填
籍贯的填写,一般以某人的太祖父(或高祖父或曾祖父)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作为某人的籍贯,或太祖母(或高祖母或曾祖母)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作为某人的籍贯;或外太祖父(或外高祖父或外曾祖父)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作为某人的籍贯,或外太祖母(或外高祖母或外曾祖母)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作为某人的籍贯。
填写籍贯的时候要注意,籍贯是指祖辈居住地或者个人的出生地,并不是现在居住地。所以我们的籍贯应为我们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比如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但是在我们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我们的籍贯就不用再随之更改了。一般籍贯写到县(区)一级就足够了,或者填写省市或者行政直辖市,自治区的简称。
籍贯的格式
填写籍贯时,具体到县(市)即可,不需要更细化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一般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县/县级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省级和县级、镇级行政区划中间不写地级区划(地级市)名称。
籍贯的含义
籍贯是指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原则上一般从父,个别特殊情况从母系的,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
户籍和籍贯的区别
户籍,又称户口,一种主要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方法。
籍贯,指的是一个家族族群共同认定的一位祖先的出生地。又指一些已经离开了祖先的出生地或已经离开了家乡的人,但他们或他们的后代,仍然追溯祖先的出生地或祖先的家乡(即祖籍)来作为自己籍贯。籍贯在现代汉语中通常指“本人出生或祖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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