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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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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3)其登记婚姻不在中国大陆办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在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

2.不愿离婚的士兵不能离婚;

3.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能离婚;

4.未达成离婚协议;

5.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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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中国结婚不在中国内地办理,不能登记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绝对自愿离婚,并抚养子女.协商一致的资产和zw处理等事项,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明。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du-bo.吸du和其他坏习惯没有改变(4)因情感不和而分居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在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但是,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要求离婚的现役军人配偶,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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