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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垃圾分类法规)

大家好,本篇文章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相信很多人对上海垃圾管理条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上海垃圾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垃圾分类法规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上海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则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皮旦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 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 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孙握敬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 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 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 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 ,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 化利用措施。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 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第十条 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 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上海垃圾管理条例

法律主观:

上海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内容如下:1、四分类 :确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侍睁拦湿垃圾和干垃圾”名称及具体表述。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 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2、七类主体:规定垃圾产生者(单位和个人)、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居民区、村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业委会)、旅馆餐饮快递物业等行业单位、垃圾收运处置行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七类主体责任。

法律客观: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 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 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早拆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胡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 ,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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