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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12348免费土地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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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 的,双方兆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族手缓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薯宴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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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 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 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 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 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行政调解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 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当事人在国土 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 调解协议书 一经送达当事人, 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 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 调解时不能带有自己的感情,不能决而不调,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时间越久,越会给国土 行政主管部门带来麻烦和被动。行政调解不成时,要及时进入处理阶段。 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岩羡腊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 主要是 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 为了及时解决土地 ,方便群众,这类 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 行政处理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可参照《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土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时,要按照国土 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先认真审阅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要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查阅派激有关历史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现场勘察。在争议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后,要制作《土地 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要写明下列各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3.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 用的法律。4.处理结果。5.不服处理的补救措施等。 国土 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土地 时,要注意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如发现有下列问题,受理机关在收到处理申请书 7个工作日内,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的具体要求不 符合法律规定 。3.无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4.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 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争议等案件。受理机关如发现上述问题仍然进入处理程序,将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具体办案人员如果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及早回避。当事人如对《土地 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 30日内向人民 起诉或在 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 提起行政复议 。 诉讼 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 合法权粗滑益受到侵害 时,都有权请求 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 处理的一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土地 的民事诉讼。《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如未发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没有引起生命财产等严重损害后果的诉讼属民事诉讼。这类 民事诉讼案 件虽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调处,但这种行为是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请求进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是调处者,不是诉讼的参与者或关系人,所以不参与该项诉讼。诉讼当事人仍为原来争议的双方。这类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其目的是为了更快更好地解决土地 ,减少诉讼,以便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平息事端。 土地 的行政诉讼。土地 双方当事人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 提起行政诉讼 ,即不服处理一方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最高人民 《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可依法向人民 提起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 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最高人民 关于执行〈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 土地使用权人 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 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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