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君主立宪定义?
1、英国君主立宪制,是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也称议会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
2、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政治体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英国君主立宪制建立的过程?
1.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过程 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较复杂,基于时间发展的线索图说明比较清晰。
它起源于13世纪的《大宪章》和议会制度, 17世纪《权利法案》颁布最终确立了议会主权,君主立宪制初步确立。
18世纪责任内阁制度的形成使国王的行政权力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组织形式形成. 伴随着19世纪两党制的发展和1832年议会改革,进一步扩大选举权,君主立宪制走向深化。
总之,从横向看,英国的制度发展表现为君主立宪制度的初步确立,内阁制度的形成,议会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几个过程; 从纵向来看,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实际上是国家权力重心的不断下移即由君主转移到议会,由议会转移到人民的过程.
英国为什么要确立君主立宪制?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起源于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妥协的结果。
英王作为世袭的国家元首,享有宪法规定的某些权力,比如授予某人勋章以及爵士称号、是国家最高元首的象征等等。
但是英国国王权力的行使要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并受到内阁的限制。虽然英王有否决某项议案的权力,但是时至今日没有一个议案被英王否决(君主立宪制下)。
现在有些学者认为保留君主是一种精神上的象征意义,已经没有封建残余的影响。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过程及特点?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君主名义上是世袭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拥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权力。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议会君主制政体的权力重心在议会。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
2君主立宪制形成过程
17世纪的英国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到1688年“光荣革命”,标志着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统治在英国最终确立。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条文来约束国王的权力,后来,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对王权做了进一步的具体限制,并且把包括国王继承权和任命法官等重大问题的权力都掌握在议会手里。
通过这些法律文献,国家的实际权力逐渐转移到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通过19世纪的议会改革,选举权不断扩大,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得到长足发展;随着责任内阁制的确立,两党制的发展,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君主立宪制日趋完善起来。
英国政党制度是什么?
英国政党制度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
简介:
君主立宪制是现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资产阶级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英国的议会制度奠基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牛津条例”等封建法律文献。它们所确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基本原则,构成了英国立宪政治的政治基础。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而作为重要成果的《权利法案》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本。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在保留古老的宪政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同时代表英国的形象、素质。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特点: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力(有些国家的纪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国家的主要行政首脑,其缺点在于国家内仍存在着特权阶级,优点是不用战争就可实现宪政。
权力运行:
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建,下院多数党领袖即为内阁首相。内阁掌握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君主无实权,行使礼仪性的职责。
发展历史: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 、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泰国、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利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 来限制王权。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英国于哪一年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
是1688年。
英国君主立宪制,是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也称议会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
17世纪的英国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到1688年“光荣革命”,标志着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统治在英国最终确立。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条文来约束国王的权力。后来,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对王权做了进一步的具体限制,并且把包括国王继承权和任命法官等重大问题的权力都掌握在议会手里。通过这些法律文献,国家的实际权力逐渐转移到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在17世纪的西欧以及世界其他地区,君主专制是一种普遍的政体形式。西欧的法国、西班牙、奥地利以及丹麦、瑞典、德意志的一些公国,都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在这些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是君权神授至于东欧的俄国以及东方的中国等,则等级森严,绝对专制君主制更为强固。
1688年后,英国的政治制度及由此而萌发的政治思想,对欧洲绝对君主专制制度和君权神授、君主万能、臣民必须无条件服从等思想,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对一些民主、进步的.思想家,如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则起了巨大的鼓舞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