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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什么著名主张的理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主张的是什么)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什么著名主张?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在一个国家里,总是有一些人以出身、财富或荣誉著称.不过,如果他们和平民混杂在一起,并且和其他的人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公共的自由将成为对他们的奴役,而且他们不会有保卫这种自由的任何兴趣,因为大多数的决议将会是和他们作对的.”以下是1875年法国宪法的规定,其中与孟德斯鸠上述思想有关联(或受其影响)的是

A.设立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院 B.总统有权任命文武官员

C.禁止王室或皇室家族成为总统 D.设立由普选产生的众议院

答案B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讲述了什么内容?

首先本人声明一点,我没有能力对这样一本巨作做出一个合适、公正的评价,以下的内容仅代表我个人在对这本书进行了一定的学习后的一点感悟

第一:书中孟德斯鸠在开头的部分有讲到古希腊学者们对政体的划分,他们做出了许多分类。但孟德斯鸠本人相对赞同一些的柏拉图的分类是:民主制,往下到贵族制,到君主制,最后到专制。在这里我实在是感慨古希腊先哲们的智慧。实际上如今世界上的任何国家的政治体制都在这四个范围中。书中希腊先哲们针对自由这个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中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他们将自由和自主区分开来。认为自由并非自由,自由是受到管控的。而自主则会带来祸患,孟德斯鸠本人也赞同这一点。

第二,孟德斯鸠在论证法律到底该严格一些还是宽松一些的时候,除了要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以外,还举了一个例子:中国的抢劫犯很少杀人,但是俄国的抢劫犯往往都会去杀人。这是因为中国法律中抢劫和杀人完全不是一个罪。但是俄国则都是一个死,那么造成的结果就是对于俄国的抢劫犯来说,同样都是一个死,那么为什么不灭口呢?

因此严苛的法律有时候反而会适得其反。过轻的法律无法阻止坏人作恶。但是太过严格的法律反而有可能让坏人做更大的恶。

因此实际上无论法律是宽松还是严苛,都未必会造成立法者原先所期盼的效果。如果在这里暂且把法律比喻为一个客观现象的话,那么这个法律一旦出台以后就自然会拥有自己的逻辑,而这个逻辑链条是立法者们根本所无法控制的。就事论事的话,针对俄国对抢劫的法律,或许俄国的立法者们原本希望的是这样子可以吓住想要抢劫的人,他们吓住是一些纠结于抢和不抢之间的人,但对于无论如何都要抢劫的人和无论如何都不会抢劫的人,这条法律是根本没用的,所以这样或许会造成的结果是抢劫总数变少了一点,但是受害者死亡率大幅提升。相反在中国,某种程度上,单纯的抢劫但不杀人不会被判处死罪,这反而使得那些纠结的人有了心理保障、亦或说是安慰。这样或许会让抢劫的案例变多,但受害者死亡率降低了。于是又有了一个悖论:到底是少让公民的财产损失一些,还是少让公民失去生命?

第三,孟德斯鸠讲到法律本身不可能存在最优,只会存在次优。世间别的事情也是如此。孟德斯鸠也曾表示过类似于“所有按照人所谓的理性构建出来的事务全都是不靠谱的”这样的观点。因此人是无法真正预料到未来的,所有的构造想要实现都是难度极大的,并且这构造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扭曲。

人们所能做的只能是脚踏实地,摸着石头过河,而这又是典型的保守主义风格。

第四,孟德斯鸠讲到三权分立时,曾经说过,只有三种权力互相制衡,才可以稳定。而一旦有人三种权力掌握了超过两种,那么自由不复存在。但是,互相扯皮的负面影响的确在如今很多国家内出现 实际上有兴趣的话你可以去看看第二次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正是因为有公民大会里那一帮无脑人士才会把原本那么好的一手牌全部打烂。

第五,孟德斯鸠在讲到“自由”这一概念的时候,引用了希腊先哲们的“自由”和“自主”区分开来的观点。赞同了自由是受到限制的自由。

在这里我想引用一下严复对于自由的翻译。中文中本身没有这个词汇。严复给出的解释是“群己权界”。说白了就是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界限。但这个界限究竟在哪里,没有人知道。

但是孟德斯鸠的制衡观点还是很正确。

有一个老段子:克林顿来访问上海,有个小女孩问他说你是总统,就能管理所有的美国人对吗。克林顿回答道,不,应该说所有的美国人都管着我。因此实际上要想实现所谓的闵煮。就要总统和人们都要被关进笼子,双方手里都要握着对方笼子的钥匙。并且这还不够,双方都要拿着枪瞄准对方,并且随时准备射击。

最后,实际上孟德斯鸠在这本书里讲了很多法理学的东西,这实际上很棒很好理解,法理这门课就连很多法学博士都不敢说自己学明白了。不过如果你闲着没事干可以去看看张文显的法律学,写的还是相对容易看懂一些的。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论述的四大自然法则?

第一条是和平。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向往合群性的共同生活,这是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每个人都有自卑感,几乎没有平等的感觉,并不想互相攻打,他们首先要求的是“和平”。

第二条是寻找食物。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为了传宗接代,无不需要食物。

第三条是互相爱慕。在自然状态下,畏惧使人逃跑,但是互相畏惧又使人类相互亲近起来。

第四条是希望相互结合,愿过社会生活。人为法是人类理性的表现。

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748年。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6卷31章,其中上册是3卷19章,下册是3卷12章。

第1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

第2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

第3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第4卷谈法律和贸易;

第5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

第6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论法的精神》内容精要: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单独的社会的存在,都要求把单独的一些力量联合成为一种共同力量的国家。这种共同的力量可以掌握在一个人手中,或者掌握在很多人的手中。从这个观点出发,他把政体分为3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权;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制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在民主政治下,确立人民投票权利的法律、关于选举方式的规定、选举应当公开,这些都应看作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法律,就是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论法的精神》是把贵族政治看作共和政体的一部分,认为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这些人制定并执行法律,其余的人和这些人的关系,就像君主政体中君主与臣民的关系。贵族政治越是接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接近于君主政治,便越是不完善。

在君主政体里,君主就是一切政治与民事权力的源泉。由于这种政体是靠法律治理的,就需要有“中间的”途径去行使权力。因为一个国家只凭一个人一时的意志行事,这个国家也就没有法律可言了。所谓的“中间的”途径,自然就是贵族的权力。君主政体的基本原则是:君主与贵族是相互依存的。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一个君主国只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个政治团体充当法律的保卫机构。这种团体在法律制定时便颁布法律,在法律被忘掉时,则唤起人民的记忆。

专制政体的国家没有任何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宗教通常是很有力量的,它形成了一种保卫机构,并且是永久性的。如果没有宗教,在专制国家中尊重的是习惯,而不是法律。

在分析3种政体的性质以后,还应当说明这些政体的原则的区别。政体的原则就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从政体的性质推衍出来的。孟德斯鸠提出,在民主制国家里,需要的动力是品德。一旦品德消逝,野心和贪婪主宰人心,共和国就会成为巧取豪夺的对象。贵族制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在君主国里,它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就是它的动力,它代替了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实现政府的目的。在专制国家里,它的原则是恐怖,因为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绝对没有调节、和解、商谈这些东西。人的命运就和牲畜一样。

分权学说是《论法的精神》的重要论题,主旨在于反对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人手中,是根据约翰·洛克的分权论并加以发展而提出的。它认为每一个国家有3种权力:第一种分为:①立法权力;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权力;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种称为司法权力。第三种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这3种权力应当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种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使这3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必须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贵族应组成团体和平民团体同时享有立法权,二者有各自的议会。但是贵族的团体是世袭的,在立法上只有反对权,不应有创制权。立法、司法和行政这3种权力既要分立,又要互相制约。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各部门时时需要采取急速的行动,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要好。行政机关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否则立法机关就要变成专制。行政也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司法权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组成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它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孟德斯鸠当时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的模式,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在当时是针对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反对把全部权力集中在君主手里。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就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分工、相互制约和保持权力平衡的理论根据。最初实行分析原则是北美殖民地的一些宪法,如弗吉尼亚、佐治亚、马里兰、新罕布什尔等地的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都采用了分权原则。美、法两国的宪法后来又成了许多其他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楷模。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讲述了什么内容?

他主张三权分立,强调法的精神和法治。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的观点并不具备普世性。因为各国的发展情况不一样,即使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孟德斯鸠的祖国法国和英国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真正成功实现三权分立的貌似只有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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