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章摘抄 > 正文

狐度丨拒绝八旬瘫痪老人保外就医 监狱在“担心”什么

文丨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承德滦平县85岁农妇李淑贤,举报他人非法毁坏其承包林地,因认为处理不公不时上访,“2014年3月2日至11月1日到北京非法上访15次”,从而被滦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半,现在河北女子监狱服刑。李淑贤因年事已高,现腰椎再次骨折,生活不能自理,亲属为其申请保外就医,监狱就是不批。家属转述不批的理由是,寻衅滋事罪不能保外就医,而且李淑贤暂时也没有生命危险。(据财新网报道)按照法律的规定,已经85岁高龄的李淑贤犯如此轻罪,本就应当判处不予关押的缓刑,判实刑已属蹊跷;撇开这一层,李淑贤如此高龄,又生活不能处理,这是最典型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而监狱就是不批,于情于理说不过去,于法也完全讲不通。(2018年6月,关桂侠去监狱探望母亲李淑贤,老太太神情悲伤。图片来源:财新网)先说说对李淑贤不判处缓刑的蹊跷之处。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犯,若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条件,除了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外,都“可以”宣告缓刑(仅社区矫正不予关押)。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此基础上,更是增加规定,上述对象中若再满足“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或已满75周岁”之条件,则“应当”宣告缓刑。顾名思义,“可以”宣告缓刑,是指可缓刑也可不缓刑,法律虽表明了适用缓刑的倾向性态度,但法院根据情节不宣告缓刑也不违法,这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畴;而 “应当”宣告缓刑,是指“必须”宣告缓刑,法院没有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对于一名75岁以上高龄老人,若犯3年以下刑罚的轻罪,法律的态度很明确,就是不予关押,这既有尊重老人、体恤老人的政策考虑,也有节约司法资源的考量(在犯罪率不断走高的形势下,把监狱资源更多地让给关押重刑犯),还有对老年生理科学的尊重(因为再犯罪能力明显减弱了)。具体到本案,李淑贤已经是85周岁高龄老人,能有多大再犯能力?最终判处刑罚只有2年半,说明是轻罪——如此最该适用缓刑的对象而不适用缓刑,判决书理应详细说明其不适用的法律理由,让当事人服判,也让社会信服。本案蹊跷的正是,判决书未给出任何理由;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虽强调了李淑贤认罪态度好,竟也只字未提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再说说对李淑贤不予保外就医的悖法之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比较严格,只限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本案中的李淑贤,仅被判有期徒刑2年半,属于有期徒刑中的轻刑犯,符合对象条件;实质条件中有三者之一即可,而李淑贤具有了其中两项。其“腰椎再次骨折”(高龄老人骨质疏松,特容易骨折),是严重的致瘫性疾病,保外就医可让其得到监狱外良好的医疗护理条件,以便早日康复;再者,她已经“生活不能自理”,不关押根本没有能力危害社会,而让其家人照顾更周到更细致,也减轻国家负担,监狱不适用完全没有道理。(图文无关)家属转述监狱不予批准监外执行的两项理由,若转述属实,则根本不能成立。法律没有限定哪种罪能保外就医哪种罪不能,针对的是疾病是否严重而不是罪种,所谓“寻衅滋事罪不能保外就医”的说法,毫无法律依据;法律也没有规定生命垂危者才能保外就医,故“暂时也没有生命危险”而不批准监外执行,也是没有依据的。有网友推测,担心李淑贤离开监狱,可能被家人抬着去上访等,或许才是有关机关协调监狱不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真正原因。但是,如果现实有问题应该尽量去解决问题,而不是把人关着“消除隐患”。退一步说,即便后来家属真的有违法出格举动,违法者也不是高龄老人,而是其家属,可依法对其家属进行行政或刑事问责,而不应株连到高龄老人身上,更不能以此所谓“担心”来损害老人依法享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谢谢。

上一篇: 【上班族版】交友档看过来

下一篇: 今年最任性的新剧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