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各警种、各部门深入开展全警实战大练兵活动,调动广大民警参加训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公安部关于2019年至2022年开展全警实战大练兵的指导意见》《全省公安机关全警实战大练兵实施方案(2019年—2022年)》《丽水市公安机关全警实战大练兵实施方案(2019年—2022年)》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分局民警教育训练工作实际,特对原考核办法进行修订。
一、组织领导
分局成立教育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政委叶伟春任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舒旭勇,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楼董杰任副组长,各部门政工工作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治处),统一组织分局的教育训练工作。
二、实施对象
分局在编在职的55周岁以下男民警、50周岁以下女民警列入积分制考核范围,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20日。
三、实施内容及合格标准
民警教育训练考核分设基本分130分,包括教育训练日常分(30分)、教育训练考核分(100分),另设教育训练加分(最高不超20分)。总分低于110分的视为不合格。
(一)教育训练日常分(30分)
按照分局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分局组织的各类培训、讲座、教学授课、学习教育、座谈讨论、训前动员等活动且无违反训练纪律、规定的,得满分。凡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的,每人次扣1分;无故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0.5分;未按规定着装的,或在培训期间打瞌睡、聊天、上网、接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等行为的,每人次扣0.3分。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加倍扣分。
(二)教育训练考核分(100分)
考核内容共十项,每项10分:
1.政治素养:完成学习强国全年6000分要求得5分;通过分局组织的政治理论全年考试任务得5分。
2.法律知识:通过钉钉授信课堂全年法律知识考试任务得10分。
3.信息化应用:通过分局组织的信息化应用考试任务得10分。
4.射击:完成分局组织的训练及考核,达标得10分。
5.50米跑:完成分局组织的训练及考核,49周岁以下民警合格即得10分,50周岁以上民警直接计10分。
6.2000米跑:完成分局组织的训练及考核,合格即得10分;
7.立定跳远:完成分局组织的训练及考核,49周岁以下民警合格即得10分,50周岁以上民警直接计10分。
8.坐位体前屈:完成分局组织的训练及考核,合格即得10分。
9.握力:完成分局组织的训练及考核,合格即得10分。
10.引体向上(39周岁以下男民警)或俯卧撑或仰卧体坐(女民警):完成分局组织的训练及考核,合格即得10分。
以上1-10项,被省厅、市局抽到测试不合格者,该项不得分;当年度警衔培训考核成绩可参照使用。
(三)教育训练加分(最高不超20分)
1.参加实战集训、警衔晋升等教育培训活动,获得优秀学员、优秀班干部或其他结业奖励的,分局组织的加1分,市局组织的加2分,省厅组织的加3分。
2.积极参加各级公安机关的比武竞赛活动,参加市局组织比武活动的,加1分;省厅组织的,加2分;国家级、部级的,加3分。对获得名次的个人,另行加分,其中获得分局前3名的,分别加2、1、0.5分,获得市局前3名的,分别加3、2、1分;获得省厅前6名的,每次加6、5、4、3、2、1分;获得国家、部级名次的,按照省厅加分标准双倍加分;获团体荣誉的参加人员加分减半。警营文化类竞赛不计入此加分项。
3.被聘为兼职教官,分局的加1分,市局初级教官加2分,中级教官加3分,省厅的加4分。
4.当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加10分;当年通过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加5分。
5.加分项采取个人申报制,经教育训练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予以加分,未申报不加分;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20日。
四、结果运用
(一)应训民警本年度教育训练总分低于110分的,原则上该年度内不得参加分局综合性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职级,不得提拔任用。
(二)教育训练内容5-10项中有不合格项目的民警,如已按要求参加分局组织的全年训练及考核的,由局党委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职级晋升。
(三)年底按部门所有应训民警个人考核积分总分纳入分局队伍正规化建设考核(具体分值根据分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另行确定)。
(四)凡涉及部门人员岗位调动的,以当年12月20日部门人员为准。
五、相关规定
(一)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工学及考(测)试的关系,合理安排好考(测)试期间的工作。
(二)严格把好应训人员的测试减免手续审核关。因病、伤、怀孕等原因,不能参加4-10项测试的,由本人填写《人民警察减免考核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医学诊断、医院检查报告单及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部门主要领导和政治处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班子成员、部门正职由局长审批,部门副职由政委审批、民警由政治处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该项测试按合格计算,得10分。但仍计入该部门应测人员总数,各部门1-10项每项均需达到90%的达标率。
(三)本办法根据省厅大练兵方案内容重新修订,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干部提拔使用事项的,如遇有与上年度积分标准不一致的,可综合考虑民警教育训练情况,由局党委研究决定。
(四)本办法由分局教育训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