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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教学仪器调出及报废审批制度(《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最新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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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最新修订发布,增监测内容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是对《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的第一次修订。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教学仪器调出及报废审批制度(《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最新修订发布)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技术规范》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等,回答记者的提问。

问:《技术规范》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据公安部统计数据,2021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95亿辆。机动车总量的快速增长引起报废机动车数量显著上升。随着国内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技术工艺的进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制定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已不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及管理要求,亟需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提升资源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我们组织修订并形成了本次发布的《技术规范》。

问:《技术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细化了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及污染物排放要求;二是新增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管理、企业环境监测等要求;三是新增报废电动汽车拆解全过程污染控制要求;四是新增附录A,对报废机动车主要拆解产物特性及去向提出要求。

问:下一步还有什么考虑?

答:本次修订后的《技术规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障《技术规范》的顺利实施,我们还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标准宣贯和培训,我们将组织针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专家、企业等的培训工作,解读《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二是持续跟进《技术规范》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报废机动车拆解的全过程污染控制。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教学仪器调出及报废审批制度(《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最新修订发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管理工作,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 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是对《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的 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名称修改为《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修改完善了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的相关术语定义;

——细化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及污染物排放要求;

——增加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企业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增加了附录 A 报废机动车主要拆解产物特性及去向。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再生 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7 月 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污染控制要求及环境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2212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T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HJ519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HJ1186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HJ125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报废机动车 end-of-lifevehicles;ELVs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和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机动车。

3.2

电动汽车 electricvehicle;EV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

3.3

非道路移动机械 non-roadmobilemachinery

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移动机械(包括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包括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也包括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3.4

拆解 dismantling

报废机动车进行预处理后,拆除主要总成和回用件,并对车体和结构件等逐一拆除使之分离出来的过程。

3.5

拆卸 removing

将动力蓄电池和铅蓄电池从车上拆除并卸下的过程。

3.6

破碎 shredding

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采取挤压、剪切、撕裂、冲击等机械方式进行处理的过程。

3.7

回用件 reusedparts

从报废机动车上拆解的能够再使用的零部件。

3.8

动力蓄电池 tractionbattery

为电动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不包含铅蓄电池。

3.9

报废机动车破碎残余物 automobileshreddingresidue;ASR

报废机动车拆解废料经过破碎分选后的残渣。

4 总体要求

4.1 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优先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防范二次污染,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4.2 报废机动车拆解建设项目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3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具备集中的运营场地,并实行封闭式规范管理。

4.4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根据HJ1034、HJ1200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进行规范排污。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要求妥善贮存、利用和处置。

4.5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向机动车生产企业获取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依规开展报废机动车拆解工作。

4.6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据GB22128等相关规定开展拆解作业。不应露天拆解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不应露天堆放,不应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4.7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运行应遵守“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

4.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贮存过程除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5 基础设施污染控制要求

5.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包括办公区和作业区。作业区应包括:

a)整车贮存区(分为传统燃料机动车区和电动汽车区);

b)动力蓄电池拆卸区;

c)铅蓄电池拆卸区;

d)电池分类贮存区;

e)拆解区;

f)产品(半成品;不包括电池)贮存区;

g)破碎分选区;

h)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区;

i)危险废物贮存区。

5.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厂区内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a)作业区面积大小和功能区划分应满足拆解作业的需要;

b)不同的功能区应具有明显的标识;

c)作业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地面应符合GB50037的防油渗地面要求;

d)作业区地面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厚度不低于150mm,其中物流通道路面和拆解作业区域强度不低于C30,厚度不低于200mm。大型拆解设备承重区域的硬化标准参照设备工艺要求执行;

e)拆解区应为封闭或半封闭建筑物;

f)破碎分选区应设在封闭区域内,控制工业废气、粉尘和噪声污染;

g)危险废物贮存区应设置液体导流和收集装置,地面应无液体积聚,如有冲洗废水应纳入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处理;

h)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分类存放,中间有明显间隔;贮存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同时还应满足GB18597中其他相关要求;

i)铅蓄电池的拆卸、贮存区的地面应做防酸、防腐、防渗及硬化处理,同时还应满足HJ519中其他相关要求;

j)动力蓄电池拆卸、贮存区应满足HJ1186中的相关要求,地面应采用环氧地坪等硬化措施,地面应做防酸、防腐、防渗、硬化及绝缘处理;

k)各贮存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的类别、名称、规格、注意事项等,根据其特性合理划分贮存区域,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5.3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内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如出现破损应及时维修。

5.4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做到雨污分流,在作业区内产生的初期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厂区内应按照GB/T50483的要求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6 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6.1传统燃料报废机动车在开展拆解作业前,应抽排下列气体及液体:燃油、发动机油、变速器/齿轮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动器)油、动力转向油、制动液等石油基油或者液态合成润滑剂、冷却液、挡风玻璃清洗液、制冷剂等,并使用专用容器回收贮存。操作场所应有防漏、截流和清污措施,抽排挥发性油液时应通过油气回收装置吸收拆解区域内的挥发性气体。防止上述气体及液体遗撒或泄漏。

6.2报废电动汽车进场检测时,受损变形以及漏液、漏电、电源供应工作不正常或其他的事故车辆应进行明显标识,及时隔离并优先处理,避免造成环境风险。

6.3报废电动汽车在开展拆解作业前,应采用防静电设备彻底抽排制冷剂,并用专用容器回收储存,避免电解质和有机溶剂泄漏。拆卸下来的动力蓄电池存在漏液、冒烟、漏电、外壳破损等情形的,应及时处理并采用专用容器单独存放,避免动力蓄电池自燃引起的环境风险。

6.4动力蓄电池不应与铅蓄电池混合贮存。

6.5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应在未完成各项拆解作业前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破碎处理或者直接进行熔炼处理。

6.6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应焚烧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电线电缆、废轮胎和其他废物。

6.7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旧玻璃、报废机动车破碎残余物、引爆后的安全气囊等应避免危险废物的沾染,未沾染危险废物的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6.8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以及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等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宜集中收集。

6.9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应倾倒铅蓄电池内的电解液、铅块和铅膏等废物。对于破损的铅蓄电池,应单独贮存,并采取防止电解液泄漏的措施。

6.10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产物和固体废物应合理分类,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分别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和处置。

6.11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处理处置要求,其中主要拆解产物特性及去向见附录A。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与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相关的深加工或二次加工经营业务,应当符合其他相关污染控制要求。

6.12报废机动车油箱中的燃料(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等)应分类收集。

7企业污染物排放要求

7.1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厂区收集的初期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等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7.2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7.2.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应符合GB16297、GB37822规定的排放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7.2.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厂区及易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采取有效防尘、降尘、集尘措施,拆解过程产生的粉尘等应收集净化后排放。

7.2.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4554中的相关要求。

7.2.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分类回收,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应直接排放。涉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所列的废制冷剂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7.3噪声排放控制要求

7.3.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减小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中的相关要求。

7.3.2 对于破碎机、分选机、风机等机械设备,应采用合理的降噪、减噪措施。如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隔振元件、柔性接头、隔振垫等。

7.3.3在空压机、风机等的输气管道或在进气口、排气口上安装消声元件,采取屏蔽隔声措施等。

7.3.4对于搬运、手工拆解、车辆运输等非机械噪声产生环节,宜采取可减少固体振动和碰撞过程噪声产生的管理措施,如使用手动运输车辆、车间地面涂刷防护地坪、使用软性传输装置等措施;加强工人的防噪声劳动保护措施,如使用耳塞等。

7.4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不应混入危险废物。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满足GB18599的其他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满足GB18597中的其他相关要求。

8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8.1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8.1.1企业应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a)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相关要求;

b)分类收集后贮存应设置标识标签,注明拆解产物的名称、贮存时间、数量等信息;贮存过程应采取防止货物和包装损坏或泄漏。

8.1.2企业应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以下措施严格控制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a)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应满足HJ1259相关要求;

b)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处理,并签订委托处理合同;

c)拆解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不明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d)转移危险废物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8.2环境监测要求

8.2.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按照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报告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8.2.2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含特征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信息公开时限、应急监测方案等。

8.2.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监测服务资质的单位监测。

8.3技术人员管理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

a)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b)企业生产的工艺流程、污染物的产生环节和污染防治措施;

c)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d)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要求;

e)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等。

8.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包括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培训演练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立即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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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回收、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 第二章  报废仪器设备审核的指标范围 第三条  从使用年限上划分:(一)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使用年限5--10年,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二)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三)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第四条  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一)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和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二)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报废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写明报废理由。 第六条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鉴定,并出示鉴定意见。 第七条 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处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到废品仓库管理。 第四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要按照《鲁东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 第十二条 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对于教学科研中需要的报废仪器设备,可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不再作为固定资产重新入帐,按低值设备由各单位入帐管理;对于需要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三条 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鲁东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设备报废有哪些流程条件?

设备报废是指设备使用超过其自然寿命或在其自然寿命结束前因技术原因被淘汰而采取的一种废弃处理方法。设备报废的条件: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应申请报废:1、超过经济寿命和规定的使用年限,由于严重磨损,已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且无修理或技术改造价值者。2、设备虽然没有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但由于严重损坏,不具备使用条件,而又无修复价值者。3、影响安全,严重污染环境,虽然通过采取一定措施能够得到解决,但在经济上很不合算。4、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或由于新设备的出现,若继续使用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设备。5、国家强制淘汰的高耗能设备。6、因为其它原因而不能继续使用,也不宜转让给其它企业,又无保留价值的设备。设备报废的流程:1、申请报废(1)对具备报废条件的设备提出报废。(2)注明设备详细资料。(3)提出报废理由。2、鉴定(1)工程部按报废规定对设备进行技术鉴定。(2)财务部对设备报废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3、审批总经理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和工程部、财务部的鉴定意见批复。4、撤销台账批准报废的设备,工程部撤销设备台账。5、报废处理(1)需要新设备替换的在用设备,待新设备投入使用再行报废。(2)批准报废的在用设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进行大修。(3)可转让的设备,作价转让。(4)不可转让的设备,可利用部件拆下留用,其余部分作废品处理。

国家医疗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医疗设备报废年限没有时间统一规定,但报废是有硬性规定的。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2、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3、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4、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5、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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