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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我国现行法我们可以知道,在企业单位工作的职员,是可以享受到各种福利的,女性职员在婚后怀孕可以享受带薪休假,产假期间职员的薪资是由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
4、一、新《劳动法》产假薪资规定《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6、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7、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8、第三,产假,生育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9、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10、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行,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11、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12、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13、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天数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4、另外,晚育产假的规定已经取消了,修正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15、”全国各地的规定标准不一,应以当地最新颁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16、三、怎么申领生育津贴如何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2)结婚证原件;(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17、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
18、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
19、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20、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
21、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2、2、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
23、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24、产假期间虽然职员是可以领取到薪资的,但是并非是全额领取,只能领到正常工资的八成,这与病假的薪资待遇是存在着相似性的。
25、女性职员在生育后,若企业单位为其够买了生育险的,是可以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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